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全区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以购进农产品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生丝(厂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生丝(厂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全区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为:每吨生丝(厂丝)干茧单耗数量为3.3吨;鲜茧折算干茧的比例为2.7吨:1吨。
四、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3月31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5年4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做好台账管理以备主管国税机关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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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属试点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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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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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库存类别 | 主要库存名称 | 库存金额(元) | 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 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 备注 | |
农产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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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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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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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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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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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上述各项内容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填报,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期初库存”是纳税人2015年3月31日的库存。
3.“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这些库存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是指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5.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填列,由纳税人利用其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数据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