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文件 进城农民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4.11.2015  10:00

  自治区人社部门出台文件,规定进城农民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

  不为农民工办医保 就由单位报医药费

  11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近日下发《关于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从现在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均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小时工、临时工均可参保

  据自治区人社厅掌握的统计数据,目前,广西在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有80多万人,这些农民工将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对象。

  为了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通知》还明确,进城落户农民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有两种参保方法:一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将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

  不参保,医药费单位掏

  进城农民工的参保方式如下:由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参保手续。进城农民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后,可以享受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进城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进城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

  [ 关于“退保”]

  1.《通知》规定,之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在进城落户、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后,就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通知》规定,进城农民工在退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返回广西行政区域外原户籍地时,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记者 龚文颖)

  

[责任编辑: 向丁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