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检察院为刑事救助人发放救助金2万元
广西检察网12月27日讯(通讯员毛再吉)“感谢检察官为我们申请得到救助金,这10000元为我们两个家庭解决了生活燃眉之急。谢谢,谢谢你们!”近日,凤山县江洲乡巴标村的卢某女和卢某某各自从该县检察院左明青副检察长手中接过10000元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时,异口同声地说到。
2016年6月7日晚22时30许,家住凤山县平乐瑶族乡大洞村的已婚犯罪嫌疑人那某某因感情纠纷,在自己家中持刀将该县江洲乡巴标村的女朋友卢美某和一同前来收拾行李的王美某当场杀死。作案后,那某某迅速逃离现场。6月8日13时20分,犯罪嫌疑人那某某在平乐瑶族乡大洞村与中亭乡交界处被凤山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命案发生后,凤山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11月21日,被害人家属卢某女和卢某某分别向该县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接到申请后,该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申请救助人卢某女的儿子前几年已死亡,儿媳卢美某被犯罪嫌疑人那某某杀害后,家中失去了主要劳动力,留下4个未成年小孩由卢某女抚养。卢某女现年已78岁高龄,年老不能劳动,4个小孩中有两人读完小学后辍学在学,另外两个小孩还在读小学,家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只靠每月700元农村生活最低保障金维持基本生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那某某也没有赔偿任何损失,生活特别困难。
调查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另一位申请救助人卢某某本身患有疾病,其妻子王美某被那某某杀害后,要独自照顾4个未成年的小孩,因不能外出务工,家里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每月500元农村生活最低保障金维持基本生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那某某也没有赔偿任何损失,生活特别困难。
通过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为申请救助人卢某女和卢某某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遂及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及时为卢某女和卢某某各自申请到10000元司法救助金。
(作者单位:凤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