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制定出台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23.08.2016  17:39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加快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软、硬件实力,树立公办养老机构的良好公众形象,解决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空置率”等问题。

2014年起,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启动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各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项目已达40余家,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民政厅于2016年初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并最终联合财政厅、物价局共同印发了文件。办法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必须坚持的福利性、公益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原则。

二是明确了养老设施运营方应具备的条件,实施公建民营报批程序和招投标方式,以及运营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资金雄厚的运营方,运营方还应当具备“具有医疗康复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等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实施公建民营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方。文件同时还提供了运营合同的范本。

三是明确了产权方、运营方和民政部门责任,制定了退出、续约、监管、风险防控等机制,加强对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监督管理。

四是明确了《办法》试行的时限和过渡条款。《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规定了《办法》在施行前已签订公建民营合同(协议)的,仍按合同(协议)执行,但合同双方要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办法》在一年内予以调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