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规范

07.11.2016  13:41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 

  《通知》强调,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明确合同内容和年限,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供给主体应按合同进行履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购买文件明确或者购买主体书面同意外,不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合同进行分包或者转包。对供给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供给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供给主体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我区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各级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管理,切实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有利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也为购买服务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报送单位:综合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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