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06.01.2015 19:36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近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对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按照自治区提出的“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工作思路,我区正极力抓好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提升扩面工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衔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信息报送:综合处 编辑:邓先亮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6.01.2015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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