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政策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用地

20.08.2016  02:05
    8月9日,《云南省保障易地搬迁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审议并下发。《意见》提出,按照全省易地扶贫搬迁3年行动计划,确保全省30万户、100万人和3000个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新村建设用地需求。
    《意见》提出,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标准执行,防止盲目扩大安置保障范围和用地标准。
    《意见》要求,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一是整村易地搬迁安置的,采用增减挂钩方式保障用地;二是建新区可根据搬迁安置需要在坝区或山区选址建设;三是建新区位于限制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的,可将规划修改方案和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合并编制;四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同时,允许拆旧复垦完成前预支一定比例节余指标流转使用,以缓解资金投入压力;五是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要全额返还贫困地区,专项用于脱贫攻坚。
      《意见》明确,要做好用地规划保障,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实行应保尽保。规划指标优先通过增减挂钩方式和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地在剩余指标中调剂解决。安置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展规划评估修改或按项目修改规划。项目用地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采用基本农田多划后占方式解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预留不低于5%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需求。
    《意见》对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进行了规范。对符合扶贫攻坚规划的移民搬迁安置用地,急需开工建设的,可先行使用土地,并在6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要求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安置用地无论是否征收,都必须在动工前做好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