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新规:不给凭证可拒付停车费

26.12.2014  14:16

  停车不给凭证车主有权拒付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王煜霞)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充分发挥停车收费政策促进城市交通畅通有序的价格杠杆作用,保障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新标准顺利实施,《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的界定原则和具体范围,以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权限、原则、区域分类办法、计费方式方法等。

  明确经营者收取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应当提供保管服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停车场收费必须首先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上岗,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已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等;对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内容、式样、颜色、位置等进行了统一;提出了住宅小区1小时内免费停放,办公时间内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市民办事车辆免费停放等免费情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停车场经营者如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或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处罚的价格轻微违法行为,将被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车辆停放者有恶意抗费、逃费行为的,也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考虑到我市医院、学校等公益、公用单位及公共场馆停车场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如实行免费开放,将容易致使大量外来车辆进入停放,从而导致其本身服务对象停车难,影响正常的秩序。因此,《办法》允许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停车场根据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的需要,适当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此外,停车场采用智能设备计时收费的,如因设备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办法》还明确了车辆停放者可拒付费的情形,即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同时,明确了监督执法主体:价格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不按规定提供发票的行为;交警部门则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查处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设置停车场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和冒充具有合法资质停车场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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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有:

  1.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2.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

  1.住宅小区停车场;

  2.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共用的停车场);

  3.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4.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有: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

  5.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7.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游览参观点、公共场馆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公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8.各类市场主要用于乘用车停放的配套停车场;

  9.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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