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易地扶贫搬迁税费优惠政策

26.07.2016  11:07

  为进一步降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近日,广西出台了易地扶贫搬迁税费优惠政策。广西财政厅认真履职,积极推进该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做好相关减免费的的测算工作。 

  本次广西易地扶贫搬迁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一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市级﹑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其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70%(含)以上,免征属于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50%(含)以上至70%(不含),减半征收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测算,预计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年均减免1亿元。 

  二是对印花税的优惠政策。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银行贷款合同﹑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市级﹑县级平台公司的转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印花税。根据测算,预计印花税年均减收1200万元。 

  三是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中央授权,按照税收征管权限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最高限度减免优惠。 

  二、在行政性事业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方面 

  一是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优惠政策。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的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未超过自治区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按规定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以‘先补后占’方式占有和补充耕地,补充的耕地经确认符合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要求,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外)又不能自行补充的,符合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范围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优惠费用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优惠政策。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用于扶贫移民安置的工程划拨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是对土地登记费的优惠政策。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 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程序减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土地登记费中的土地权属调查。 

  四是对治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优惠政策。降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市政部门修复被挖道路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此基础上可相应调减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调整额度由当地物价部门商相关单位办理。 

  根据测算,预计以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十三五”期间将涉及收费基金减免规模下限12.16亿元,上限43.76亿元。 

  三、在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方面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等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级政府在定价过程中对易地扶贫项目在定价权限内按最低标准定价收取。 

  四、在市场定价经营性服务收费方面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市场定价经营性服务收费,本着支援脱贫和保本微利原则,由各行业协会协调相关服务机构按照执业收费标准的低限并打折收取。 

  通过以上优惠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在县城、建制镇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税费缴纳水平,有利于推进广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为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提供资金政策支持。 

 

信息报送:农业处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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