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标准规范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26.06.2016  22:33
  为规范我市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行为,维护旅客、客运站和承运人等道路客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道路客运业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旅客在当次客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票,客运站将按票面金额的50%计收。

  据悉,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主要是客运站向承运人、旅客提供有偿服务两部分。通知明确,客运站办理退票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因客运站或承运人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因旅客原因造成退票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退票费。如旅客乘坐的是班车,当次客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当次客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当次客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票的,按照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需要提醒各位旅客的是,如误车后一定要在1小时内办理退票,超过1小时后,客运站将不办理。

  如果旅客乘坐的是旅游客车,必须在发车前退票。如在客车开车24小时前退票的,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如在开车前24小时内办理退票,则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算)。

  同时,客运站还可以向旅客收取旅客站服务费。其中一级客运站的收费标准为1.2元/人·次,四级以下客运站不得收费。如候车室安装并使用空调时,可加收0.50元/人·次的空调费。但旅客站服务费须计入票价收取,不得在客票外另行向旅客收取。旅客按自愿原则要求客运站提供其他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的,按客运站实际出售的票价及规定的客运运费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其中,每辆小型客车白天、过夜停车费分别为5元、8元,中型客车为10元、13元,大型、特大型客车分别问15元、18元。临时进站的客车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按白天标准减半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白天标准收费;连续停车超过8小时按过夜标准收费。定班次的应班车,在公布的发车时间前30分钟进入客运站,在发车位准备发车的,客运站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每天发车超过两班次(含两班次)的客车按白天标准收费;当天在同一车站白天发班,晚上过夜的,只按过夜标准收费。

  客运站对省际和市际客运班车的收费按对等原则收取。物价部门要求,客运站应将本客运站级别、客运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客运站应在售票处公示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的重量、规格尺寸,以及超过规定后行包随车托运费用的具体计收办法,规范承运人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