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居期间与他人生子 妻子获陪两万

27.07.2015  21:27

  都安讯因感情不和,夫妻分居多年,期间丈夫与另一女子育有一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忠丈夫赔偿妻子损害赔偿金2万元。
  
  2000年8月,原告王娴银与被告蓝基福经他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女一男两个孩子。2004年12月28日,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夫妻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2005年底,王娴银独自一人外出务工,与丈夫分居至今,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13年3月29日,蓝基福与另一女子在老家生育有一男孩,并以妻子王娴银的名字办理了相关的出生证明。得知这一情况后,王娴银找到丈夫,多次协商离婚,均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分歧太大,协商未果。今年5月,王娴银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蓝基福离婚,并由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都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女一直与被告居住生活,庭审时,两子女亦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父亲居住生活。故法院确定子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支付的抚养费为每人每月300元。在夫妻分居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孩子,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义务的规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金4万元过高,法院酌情确定为2万元。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300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易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