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 郭金超 马海燕)《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中国拟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关于试点适用条件,草案明确: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9日在就草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草案指出,已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纳入该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等相关诉讼程序。
草案指出,试点工作应当坚持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周强表示,草案强化了监督制约。他指出,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有变化。”周强表示,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根据草案,试点的18个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另外草案规定,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