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值得研究

24.06.2015  11:39

 

 

  6月21日傍晚,一则“浙江庆元初中生暴打残害一小学生”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引发公众关注。经警方查证,小毛(被打者)与两个伙伴到一家冷饮店偷窃,一名伙伴被抓。小毛谎称与陈某(视频拍摄者)等人行窃。陈某便叫上大吴(塞烟头者)和小吴(白衣扇耳光者),要求小毛带路去找造谣者,但寻人未果。后气不过,三人将小毛强行带到一间废弃简易房内实施殴打(6月23日《浙江日报》)。

  “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并用香烟头烫伤小孩。”对此,有网友呼吁严惩此类事件,不能手软。然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本次涉案学生均未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实施犯罪甚至犯下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这些案件都曾引发过“最低刑责年龄”之争。

  在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个“刑责年龄”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应当说,这个规定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内的实际是相符的。首先,从当时社会环境来看,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其次,从当时的社会治安状态来看,我国社会治安总体趋势良好,未成年人作大案、恶性案件极为罕见;第三,从当时青少年身心发育状况来看,不满14岁在当时仍算是“幼年”阶段,身心发育很不成熟。

  但事实上,无论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至刑法颁布前,在我国有关单行法规或批复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是统一的。有的为12岁(如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有的为13岁(如1957年6月《刑法(草案)》第22稿)。这说明,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实际上由来已久。再者,我国首部刑法颁布至今已经近30年,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据初步测算,青少年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加之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的初始年龄也越来越低,并且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等恶性案件并非绝无仅有。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已经不合适了。

  再从国外经验看,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育变化,在不同时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十分普遍。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各州降低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法庭上甚至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综合分析我国物质、环境和未成年人个体因素,有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10到12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同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大量存在。这既与发达国家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相吻合,也与我国其他法律如民法的责任能力规定相吻合。

  上述观点未必正确,也未必一定可行,但相关问题确有研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