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 封堵贪官"越狱"之路

31.08.2015  13:35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有诸多亮点,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谢文英 摄 

  “草案经过三次修改审议,越来越科学,越来越符合实际。”“赞同提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草案三审稿时,常委会委员们这样表示。8月29日,刑(九)以“赞成153票,反对2票,弃权4票”获表决通过,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此次刑法修改中有哪些修改引人注目?还有哪些问题依然被关注?

  52条修改:回应各方关切  

  “像天津‘8·12’这样的案件,最高只能判三到七年,恐怕太轻,建议加大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分组审议时,沈春耀委员建议将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沈跃跃副委员长也表示,如果能加大处罚力度,能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

  尽管刑(九)最后没有修改刑法第136条,但从2014年10月初审至表决通过,各个版本的草案稿积极回应了许多社会关切。

  近年来,袭警事件时有发生,刘丽涛等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增设袭警罪的议案建议,相关部门也积极建议。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该内容被保留在表决稿中。

  今年6月,一则“建议人贩子一律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帖子引起热议。人们担心,一审稿将现行刑法规定的收买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会否轻纵犯罪?草案二审稿考虑到这一情况,将其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刑(九)保留这一修改,同时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此,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将一律不得“免除处罚”。

  草案二审期间,沈跃跃、马馼等委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也是孙晓梅等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的议案,各社会团体也一直呼吁。刑(九)回应该关切:删去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终被废除,对这类行为将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通过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刑(九)对绑架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虐待被监护和看护人犯罪等均进行适度修改,最终形成52个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条款。

  取消9个死刑罪名:坚持废除死刑大方向  

  刑(九)一大亮点是取消9个死刑罪名。这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1997年刑法全面修改后,我国先后通过修改刑法的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其中,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八)启动了我国刑法取消死刑罪名之旅。刑(八)当年一举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我国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一次,刑(九)则让我国死刑罪名降至46个。

  “慎用死刑、减少死刑是党的一贯主张。”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取消9个死刑罪名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掌握刑罚的调整。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

  不过,草案一审时,李安东、迟万春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二审时,方新、丛斌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罗亮权、李慎明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唐世礼委员建议保留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史莲喜委员建议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等。

  对此,郎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刑法还有一些规定,必要时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还是可以适用比较严重的刑罚。比如刑(九)虽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但是还保留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

  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刑(九)通过前评估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等表示,取消9个死刑罪名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司法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罚制度。

  贪污受贿:死缓期满后适用终身监禁  

  “刑(九)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了中央有关任务要求。”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

  臧铁伟介绍,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十情节”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

  “终身监禁”的措施是如何规定的?记者看到,刑(九)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我认为这是恰如其分的,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分组审议时,任茂东委员赞许地说。但严以新委员认为,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贪污受贿犯罪“窄了一点”。

  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该新增规定在三审稿中亮相后,获得广泛赞同的同时,也有人担心“是否新增了一个刑种”?“现在这个写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终身监禁,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种,要明确这一点。”三审分组审议时,乔晓阳委员强调。

  记者发现,刑(九)对行贿人的惩处有几个新变化: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增加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

  “草案积极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要求。”三审分组审议时,王胜俊副委员长表示,草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对行贿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都是必要的。

  展望未来:仍有期待在路上  

  任何一次修改,都不能看成是一部法律发展的“终点”,刑法也不例外。刑(九)虽然通过,许多期待仍在路上。

  三次审议中,有多位委员关注“毒驾”入罪问题。“为什么就不能将吸毒者驾驶机动车纳入犯罪?我很不理解,我仍然建议应该入刑为宜,将有利于保护他人的生命。”任茂东委员说。“毒驾的危害性并不低于酒驾,毒驾入刑这一原则应该确定下来。”汪毅夫委员说。

  在新闻发布会上,臧铁伟表示,目前各方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毒驾”行为,是否要入刑,还有不同意见。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会放纵“毒驾”行为。今后对这个问题还会继续追踪研究。

  三审期间,周其凤委员建议,刑法第350条列举的“为他人提供制毒技术的”,应纳入毒品犯罪。

  对刑法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李亚兰都建议,将第四款“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中的“”改为“”。“这个‘等’可能被当作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李大进说。

  “刑(九)草案已经修改得比较完善,虽然有一些问题还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委员和代表所期望的程度,但它毕竟是一个阶段性的修改,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在这一次。”李连宁委员在三审时说。

  “建议国家立项为全面梳理刑法做准备。”吴晓灵委员建议成立专题课题组,对刑法的全面修订进行一到两年的专题研究,然后作一次全面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