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全区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度》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实施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明确各级统计局及其工作岗位责任,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数据计算的科学性、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构筑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近日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印发了《全区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为根本依据,围绕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明确了数据质量责任分工,对县、市、自治区统计局责任和县、市、自治区统计局岗位工作责任分别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制度》共分为四大部分,一是制定统计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的目的;二是统计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的原则;三是适用范围;四是数据质量责任分工。《制度》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依法依规和落实责任的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市、县(区)统计局的意见。
《制度》要求全区各级统计局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督导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深化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以对党的事业和统计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履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如发现违反统计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的,经查实无误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制度》的印发实施,是全区统计系统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精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