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紧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之笼 南宁市强化“红头文件”管理
《办法》确定了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强化了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要求,通过创新工作措施,建立倒逼机制,全面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有效期制度和到期评估制度,动态监管、定期体检,倒逼规范性文件质量提升。《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8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与有效期制度相呼应,《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可以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发布。
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将评估结果作为判断行政管理措施能否继续施行的重要依据,既能有效处理“僵尸文件”,也有助于倒逼制定机关适时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现文件的“优胜劣汰”,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执行力,促进规范性文件最大程度的切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未列入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办法》还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实施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办法》同时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施行日期,文件生效期限一目了然。以往很多规范性文件习惯标注“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就政策执行而言,新政策发布后,民众可能需要一定的周期去了解、接受、准备。因此,《办法》参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应当确定在签署之日起30日后;不及时施行将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妨碍施行的,经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签署之日起30日内施行。
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便于社会公众更清晰了解文件的生效和失效期限,有助于公众根据文件“生命”期限作出判断,有效规避文件生效或失效后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
四、建立公开听取意见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民意是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方式。《办法》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确定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说明,涉及重大事项的,期限不少于15日;同时明确,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多种形式。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确保公开征求意见发挥实效,《办法》还对征求意见反馈机制作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对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另外,从完善政务公开、方便公众参与的角度,《办法》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统一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便于公众了解、查阅拟出台的政策文件,为公众参与、民主决策提供便利。
五、严格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备案审查监督效果。《办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报备的基础上,对报送备案合法性审查的时点作出进一步明确,第二十七条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署之后,公布之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备案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前置到印发前,有利于实现更及时有效的监督,避免公布不当或者错误规范性文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备案审查的效力,对于备案审查不合法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对于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行纠正的,《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由备案机构提请备案机关作出改变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六、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保障公众监督“红头文件”。《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
七、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管理全覆盖。“三统一”制度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便于识别和掌握文件基本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我市于2016年年初建立了市本级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办法》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法定化,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确保 “三统一”管理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