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意见实施一年 两高扩大救助范围

16.01.2015  09:45

      一年前,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实施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主动性增强,救助范围扩大,资金保障得到强化。

  据了解,意见实施后,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了实质进展,建立了专门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已列入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试点,最高法拟于2015年出台关于司法救助的专门规范。

  目前,司法救助已经上升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日常对外业务,范围不限于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包括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不限于人身受到侵害,还包括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仅包括刑事案件,还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案件。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意见规定,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建立动态调解机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的资金保障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