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01.12.2014  19:26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完善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征地批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指出,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启动征地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据此严格控制征地规模。
    《指导意见》强调,要完善征地工作程序。一是做好征地前期准备阶段工作。征地机构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然后按规定做好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听证以及预付征地补偿费等工作。二是做好征地审查报批阶段工作。严格依据征地前期准备阶段调查确认成果,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组卷,逐级上报审批。三是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要做好两公告一登记、按规定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足额支付有关费用、依法依规开展拆迁工作等。
      《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征地批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区片地价实行定期调整,每3年更新一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更新调整并依法公布执行。依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标准一律按公布的新标准执行。二是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坚决杜绝出现拖欠、挪用、截留等问题,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格查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应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民主监督。三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积极探索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拓宽安置方式,以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生产、就业等问题。四是及时公开征地信息。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五是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