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现房转让管理 严格商品房销售

09.10.2017  14:0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9月22日,市住房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近日,市住房局对该《补充通知》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补充通知》进一步加强了限制现房转让的管理。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避免投资投机性购房人短期内炒卖房源,《通知》明确普通购房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之后方可转让。为避免购房人通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的名义开展投资投机性购房活动,《补充通知》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方面的管理,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补充通知》还进一步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通知》明确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含严禁捂盘惜售、加强价格监管)和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在此基础上,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在销售商品房时不明确具体房源就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诚意金、预约金等费用作为购房门槛,且退还费用不及时等不规范违规销售行为,《补充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