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现房转让管理 严格商品房销售
09.10.2017 14:04
本文来源: 政府
《补充通知》进一步加强了限制现房转让的管理。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避免投资投机性购房人短期内炒卖房源,《通知》明确普通购房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之后方可转让。为避免购房人通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的名义开展投资投机性购房活动,《补充通知》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方面的管理,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补充通知》还进一步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通知》明确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含严禁捂盘惜售、加强价格监管)和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在此基础上,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在销售商品房时不明确具体房源就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诚意金、预约金等费用作为购房门槛,且退还费用不及时等不规范违规销售行为,《补充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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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201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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