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扎实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1.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企业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做到主动研判形势、主动承接任务、主动加强监督、主动汇报情况。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厘清主体责任清单,从集体到个人、从班子主要领导到班子其他成员,都要对照责任清单要求,分解任务,认责领责,确保工作落实横到边、纵到底。
2.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企业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严格监督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企业党委管理的企业人员遵章守纪、规范用权、廉洁从业。强化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严格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建立健全区直企业纪委工作报告制度和纪委书记述职述廉制度,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纪委报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3.全面落实责任追究。 以强有力的问责推进企业党委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企业党委对下级党组织及管理的企业人员负有监督、教育和管理职责,是责任追究的主体。企业纪委要协助党委全面落实问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和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向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进行整改落实并向自治区纪委报告;对下属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向企业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4.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企业党委要严格落实思想政治学习制度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基层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把理想信念、党规党纪、职业道德等教育纳入企业党员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加强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强化思想意识的正确引导和规范,促进企业党员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开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
5.建设廉洁从业文化。 把廉洁从业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用领导示范、宣传教育、制度建设、问责惩戒等手段,引导企业人员遵章守纪、廉洁从业、清白做人,培育和弘扬“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洁企业。
三、规范选拔任用工作,从严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6.从严选拔企业领导人员。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格执行选人用人程序,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严格落实企业领导个人报告事项“凡提必核”、充分听取纪委对拟提任人选意见等制度规定。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中的责任,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7.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强化企业党委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做好对企业“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严格执行企业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 (境)事项审批制度,加强出国(境)行程的审核,严格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强化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监督
8.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 企业纪委牵头,充分发挥企业审计、法务、工会、监事会、组织人事等的内部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会,建立完善各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共享、反馈、协助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实现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机融合。
9.健全完善企业决策监督制度。 建立完善企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权力规范公开运行。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实施和决策质量的监督。完善外派监事会工作制度,强化监事会对决策关键环节的监督,及时披露纠正决策的源头风险和问题。探索建立总会计师派驻制度,强化企业内部财务风险管控。
10.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清单,明确决策过错认定标准、追责程序和责罚标准,对因决策事项不坚持集体讨论、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论证不充分等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11.加大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力度。 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动任中审计常态化,坚持离任必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审计整改和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整改落实和跟踪检查力度,对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2.建立健全区直企业巡视巡察制度。 加强对区直企业的巡视,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问题反映强烈、腐败案件高发的企业,深入问题源头开展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和区直企业要建立巡察制度,强化对下属企业的巡察,促进巡察工作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强化巡视巡察成果运用,及时整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适时开展巡视巡察“回头看”。
五、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强化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
13.规范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区直企业设立党委的,同步设立纪委。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纪委要设立办事机构,可与企业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纪委副书记可兼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区直企业一般配备3—7名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不包括纪委书记)。区直企业要根据实际,在下属企业设立纪委或专职纪检委员,实现监督全覆盖。
14.明确纪委书记职责分工。 企业纪委要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主业意识。纪委书记要聚焦主业,专司监督职责,不分管其他工作,参加或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
15.健全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和考核交流机制。 严格执行《自治区直属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建立与提名考察机制相匹配的考评机制,纪委书记、副书记履职考评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纪委书记交流任职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加大纪委书记交流力度。
16.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履职保障措施。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调阅企业财务、内审和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区直企业每年在预算中单独列支纪检监察工作经费,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企业同级其他岗位人员平均水平。
17.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拓宽纪检监察人员选调、培养、交流、晋升等渠道,配齐配强纪检监察队伍。加大纪检监察人员交流力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化队伍自身监督管理,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