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批监管

23.09.2015  11:05
    针对我区各地在日常管理对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未能及时办理用地审批,导致一部分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较长时间处于监管之外的问题,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在全区实施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批备案制度,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做好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批的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规范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农用地,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及时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核实。经核实无异议的设施农用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进行备案。
    二是严格认定和审批临时用地。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认定和审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已到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但仍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续期。
      三是及时上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信息。各地审批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信息,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国土数据上报系统进行上报。
    四是加强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监管。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和备案,避免在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下发后集中突击办理审批。加强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经营者的指导,及时解决审批过程出现的问题。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符合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要求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规定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