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加快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正式出台
11月10日,市商务局表示,《南宁市加快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正式出台,在2014年至2016年间,将从资金扶持、开通货运航班、发展配套设施等多方面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突破40亿美元、实现工业产值400亿元、全市加工贸易占进出口比重超过50%,加快发展以高新技术为重点的加工贸易企业。
扶持
企业所得税率可低至15%
《措施》指出,在2014年至2016年,市财政从工业、科技、外贸等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和企业扩大生产;其次,还将结合项目引进,对自治区在我市规划布局的加工贸易重点园区建设进行扶持,每年给予500万元资金扶持;进一步鼓励已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增资和扩大生产,对增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对扩大生产部分,按照企业对我市加工贸易的贡献度给予相应奖励。
除资金扶持外,在推进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方面也将不遗余力:《措施》对设立在南宁市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规定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引导加工贸易梯度“引进来”和“走出去”。对转移到我市的生产型企业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以实际到位资金(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加大对县(区)、开发区加工贸易专题招商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为招商项目的洽谈与引进提供优惠政策。针对引进项目,给予县(区)、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的资金扶持。
配套
年底开通邕深航空货运航班
在发展配套产业方面,《措施》提出,要提升加工贸易产业链分工合作水平和本地配套能力,形成相互关联和支撑的产业配套优势。在我市为本地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产值)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扶持。
为支持物流业发展,今年底前将开通南宁至深圳的航空货运航班,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快捷的物流渠道。并对经认定的加工贸易国内物流费用给予10%的补助,弥补企业转移前后的物流成本差距,培育物流市场,加快形成适应加工贸易特点的物流发展环境。
《措施》还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首先,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创建品牌、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转型升级要求,推动龙头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引进附加值高的研发、销售、结算等环节;其次,对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推进转型升级产生的费用给予10%的补助。
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可补200万元
在落户加工贸易企业购买、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方面,《措施》指出,在厂房投入使用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均可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三年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的补助,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而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按 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但5年内不得出租或转售,且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在补贴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同时,还将保障企业用工的权益:第一,对合作招工、培训300人以上(含300人),并签订1年或1年以上用工合同,实际在岗工作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给予补助。
第二,对当年新增用工2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重点企业引进普工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输入普工就业人员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机构(单位、组织)或个人奖励。奖励资金在普工就业人员到岗一个月时拨付奖励标准的50%;到岗3个月时再拨付余下的50%。普工就业人员到岗不足1月不予奖励。3年内同一普工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三,在属于当年企业目录中的企业内担任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缴入市本级财政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服务
取消“加贸六小项”行政许可审批
《措施》指出,将推进加工贸易管理部门间的联网审批与简政放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对企业实施联网审批和监管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并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部门间的协作,定期召开加工贸易联席会议,为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决策参考。
口岸通关服务便利化也是本次《措施》出台的一大亮点。据悉,我市将取消“加贸六小项”[即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审批,海关按照一般业务流程实施管理;减免风险担保征收。
在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和加工贸易货物抵押等方面,《措施》要求,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实现信息化管理,企业使用相关系统办理业务,无须提交纸本单证;除全部工序外发加工外,其他外发加工业务均免于征收风险担保;海关在收取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准予加工贸易货物向境内银行进行抵押;并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减少出口商品法检种类和减免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