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
《意见》规定,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权责法定”和“权责一致”原则,通过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或者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及机构调整等途径,将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指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意见》要求,设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全面清理调整现有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并在三个月内公布权责清单。
要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附注、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还要探索快速处置和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规范协管队伍,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也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
此外,要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对于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
根据《意见》,到2017年底,全区要实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