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加快涉林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报批
25.11.2015 10:14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准确界定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的土地范围和类型。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阶段或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手续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拟报批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主动函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和“林地一张图”成果,审定拟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是否涉及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问题。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来函及拟报批用地勘测定界图电子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应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分类办理建设用地涉及的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为加快涉林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可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必须在获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市、县国土资源局方可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属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应告知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建设用地涉及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在获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前不得改变林地现状,并确保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不重不漏。
规范涉林采矿权的设置和出让。拟设置采矿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在选址阶段或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之前书面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以避免因在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设置采矿权而无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不涉及使用林地或虽涉及使用林地但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 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初审意见。采矿权出让时,采矿权出让机关应告知采矿权取得人依法申办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和调整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时应充分征求县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原则上不得将已设置和出让的探矿、采矿权范围内的林地划入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设置和出让采矿权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的,应依法逐步予以调整;不能调整或确需划入的,应由县国土资源局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拟订相关补偿方案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按法定程序终止采矿权,妥善处理补偿等问题,依法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完善国有林场建设用地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对于国有林场已经形成的且一调、二调均确定为现状建设用地的,权属来源清楚的,可按现状建设用地并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属林业生产辅助设施项目,且已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不再属于林业生产辅助设施项目范围的用地,项目用地分以下情形办理:凡不符合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且实地已建设的项目,应依法拆除并及时复垦复绿到位。符合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且实地已建设的项目,按不同用地类型区分办理。
逐步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信息互享,相互支持,探索建立和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整合包括森林公安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联合执行“卫片执法”,共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用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要共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管理,严格把好项目选址关、供地关,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批准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5.11.201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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