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0项措施加快重大旅游项目推进服务保障工作
12.11.2014 17:2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一、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各级国土资源、旅游管理部门要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想方设法推进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我区20个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要认真学习借鉴桂林市制订的《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旅游用地改革路径和创新模式,努力实现旅游产业用地在用地管控、用地保障、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耕地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新突破。
二、合理确定重大旅游项目。各市县要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重大旅游项目。凡不符合现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用地选址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列入重大旅游项目。对于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年内不具备动工条件的项目要及时退出当年的重大旅游项目清单,相应增补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
三、科学论证项目选址和用地规模。项目选址要严格按照本辖区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要求,科学论证,避免因选址不符合规划影响项目用地报批。要严格按照项目的投资强度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和现行的土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严禁以重点项目名义圈占土地以及闲置土地行为。各地不得借发展旅游业为名,开发建设大型房地产、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项目,不得违规办理用地手续。
四、切实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各市县要根据重大旅游项目的建设年限、年度投资计划、建设时序、项目进度等情况,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予以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具备办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条件、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按实际动工情况落实指标。
五、多渠道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需求。积极引导重大旅游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有效缓解新增建设用地压力,避免因用地审批、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周期过长影响项目落地。加快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积极利用区位调整、指标调剂、“征转分离”、增减挂钩、低丘缓坡等措施,及时有效地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
六、加快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审批。各级国土资源、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重大旅游项目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重大旅游项目用地报批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积极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提供帮助。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旅游项目,要提前介入,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用地报批。
七、提前储备重大旅游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自治区立项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其他重大旅游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各市县负责保障,各市县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优先保障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各市县要根据本市县耕地开垦项目实施完成的周期,尽早筹措耕地开垦资金,提前实施耕地开垦项目,储备补充耕地指标,避免因补充耕地指标不足影响项目用地报批和建设。
八、积极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各地应逐步改变、改善旅游用地利用方式,尽量减少改变用地类型的旅游项目占地规模,通过降低旅游项目用地中建设用地的比例,充分发挥旅游用地的潜力,提高旅游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使旅游产业用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互协调统一。引导旅游产业用地管理实现科学、节约、集约、高效,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九、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地要严格落实征地拆迁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2013年自治区调整后公布实施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征地补偿除了充分体现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外,还需考虑征地可能给农民造成的其他附带损失等。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保、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合理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或采取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经营。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所有权、用途和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民以多种方式利用集体土地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各类土地使用权流转。
十、加强重大旅游项目的服务监管。对旅游发展不规范的地区及时进行引导,对重大旅游项目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工作不落实、工作失职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进行问责,确保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服务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2.11.201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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