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提高助困资金使用效益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琴)9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助困资助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助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按5%的比例,公办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要按4%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按5%的比例从学费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家庭慰问和资助育人及宣传,以及贫困生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活动支出。
助困资助经费的资助对象是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预科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学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优先资助。
助困资助经费属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必须按照部门预算测算金额足额下达到学校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根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会议、业务活动等学校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办法》要求各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制度,将助困资助经费列入学校日常审计事项,确保助困资助经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且,各高等学校每年要在学校网站主动公开助困资助经费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经费计提比例、提取金额、使用金额和结余情况等信息。
为了加强对助困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同级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教育、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行为严重的,将收回结余经费,并适当调减直至暂停拨付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