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再现四大争议 被吐槽过于保护劳动者
距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过去整整9年。这9年间,争议不断,尤其是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
此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等。
由于当前我国正开展供给侧改革,企业在着力降成本、过剩行业着力去产能,《劳动合同法》是否能适应这种改革的需要?是否需要修订?《中国经济周刊》对这些问题和争议进行了采访。
争议一
不犯大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
9年前,早在《劳动合同法》处于“草案”研讨起草阶段,就隐藏着未来将会“发生一场激烈争议”的基因。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高票通过。
然而,高票通过的背后,依然有诸多争议,而且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
“当时大到立法宗旨,小至每个具体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企业等各个方面的意见都针锋相对。”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
尤其在经济新常态的当下,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企业主的反应比较激烈。
“目前最让我头疼的是对员工的管理。员工随便说一句家里有事,说不来上班就不来了,即便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照样可以不来。我们不能扣着他的押金,也不能扣着工资不发给他,不发工资人家就去仲裁你了,拿他没有任何办法。”
赵秀秀是北京一家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公司的总经理,公司2004年成立,在成功度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一路摸爬滚打至今已12年,现在企业拥有员工20多人。5月30日,她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起员工管理问题时唉声叹气。
赵秀秀所遭遇的人员管理问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条款,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重大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犯的小错,是开不掉人的,要开人就给予经济补偿。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赵秀秀说。
争议二
无固定期限大中小企业不能一刀切?
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中,签订无固定期限条款的争议也很大。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最头疼的是已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的,接下来我要不要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如果签了,员工以后有问题就不好开掉了。如果不签,就得给他经济补偿。”赵秀秀通过《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希望用工能够灵活一些,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能够把握在企业手里,而不是按法律规定的第三次一定得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赵秀秀只是众多小微企业的代表,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小型、微型企业迅猛发展,这类主体对用工灵活性的需求更加强烈。
赵秀秀所言得到苏海南副会长的认同:“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小微企业难以做到。”
苏海南回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讨论的过程中,相当部分人是不太赞成签两次合同后劳动者就有权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大中型企业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具备这个条件,小微企业就不应与大中型企业一样完全按一个标准、一套制度去做,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小微企业难以存活。”苏海南认为,大中型企业签无固定期限的面不要太大,至于签几次合同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细节问题,下一步可以再研究。
争议三
立法导致企业利润下滑?
除了关于《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的争议,目前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整体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而对企业利益保护不足。
提出这种看法的是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当时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企业家代表,如广东进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坤洪、河北春风集团董事长曹宝华、广州宏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文仔等都提出,现行《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对企业发展明显不利。
除了企业家代表,部分学者也将经济下行与《劳动合同法》建立起逻辑联系,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降低、劳动力市场僵化,甚至认为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供给侧改革的需要。
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起草和论证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对此持反对意见。在她看来,那些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僵化之类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在企业成本方面,现在企业的压力和负担更多的是来自于税负。企业的平均税负是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而劳动者报酬相较于快速上升的物价、房价等,工资增长的幅度并不大。”
苏海南跟姜颖的看法比较一致,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8年,在协调平衡劳动者与企业权益方面稍有不足,经济新常态形势下有必要进行修改,“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劳动合同法》就是造成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困境的原因,是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主要原因。这些看法都是有失偏颇的。这样下结论,不全面,也不客观。”
苏海南进一步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不是保护企业的法律,保护企业有《企业法》、《公司法》等,“但是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如果过于偏向劳动者也是不恰当的,还是要妥善协调处理好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争议四
《劳动合同法》 大改还是微调?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法学界就有“北常南董”为代表的“劳资之争”。
常即常凯,目前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曾担任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因其观点一直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他被业内称为“劳方代表”。
常凯认为,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劳工利益,因为经济下行,不论是就业还是收入,劳动者是最大的受损者。“现在不是废除《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是如何坚决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坚持劳动法治和劳工保护,直接涉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安全。”
董即董保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研究和《劳动法》制定。董保华是《劳动合同法》最坚定有力的反对者之一,被业内称为“资方代表”。
董保华认为,劳动力市场不够灵活、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归根结底是《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所造成的。《劳动合同法》不仅压缩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自治空间,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进行了多方面限制,导致个别劳动关系中管制与自治的系统性失衡。
“《劳动合同法》整个的指导思想是错的,如果不做大改是绝对不行的,小修小改不能解决问题,一次修法机会不能随便浪费。”董保华说。
《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大修,苏海南副会长的看法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此应予肯定。由于目前我国整个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各方面的压力比较大,《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劳动合同法》的不足,我认为最主要的是没有区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差别,有些一刀切,如果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修订完善,这个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并不是大改。”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悉的最新消息是,日前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一行到江西开展立法调研,重点就《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座谈。他表示,将对地方提出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修法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适时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广泛调研。
“今年调研,明年拿出修改条案,明年下半年或者后年就能够对其中某些不太合适的条款进行修订。”据接近人社部的专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