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杀害3老妇勒索绑架致人死 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17.07.2015  09:33

  昨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因厌世情绪滥杀无辜的罪犯凌彬、勒索财物绑架他人致人死亡的罪犯蒙绍来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因厌世情绪杀害三名老妇

  案件回顾

  罪犯凌彬,男,1989年出生,小学文化。2013年5月25日上午,凌彬因厌世情绪,携带尖刀等到良庆区五象岭牛角山上自杀未果。当日下午1时许,凌彬来到五象岭森林公园古树岭南侧山路,见被害人李某(女,殁年61岁)、曹某(女,殁年55岁)、黄某(女,殁年63岁)躺在吊床上聊天,即无端嫉恨他人生活美好,产生杀人念头。凌彬持尖刀先后朝李某、曹某胸、腹等部位连捅十几刀。黄某见状逃离,凌彬持刀追上朝黄某胸、腹等部位连续捅刺,后返回捅刺李某、曹某现场翻找财物,搜得少量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曹某、黄某三人被凌彬捅伤后当场死亡。当晚,凌彬将杀人之事告知路人欧某,欧某报警,凌彬在报警地等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勒索财物绑架他人致人死亡

  案件回顾

  罪犯蒙绍来,男,1984年出生,初中文化。同案被告人蒙绍活(已判刑)为偿还赌债,商议绑架他人勒索钱财。2012年6月下旬,蒙绍来纠集同案被告人张国海(已判刑),张国海又纠集白某(在逃)参与绑架。四人商定由蒙绍来负责选定绑架目标和关押人质场所,张国海、白某负责控制人质,蒙绍活负责接应、看守人质等。

  同年7月20日下午3时许,蒙绍来以看铁样为由,驾驶借用的五菱面包车带同村被害人蒙某(男,殁年71岁)前往上林县巷贤镇,途经宾阳县新宾南桥头时,将事先等候的张国海、白某接上车。当行驶至宾阳县新桥镇白岩村“金鸡山”路口时,蒙绍来借故停车走开,张国海、白某在车上用蒙绍来事先准备好的胶布、布条等将蒙某手脚捆绑、嘴眼封住。随后,蒙绍来驾车与张国海、白某一起将蒙某带至事先借用的宾阳县一废弃电镀厂内,与在此等候的蒙绍活会合,并将蒙某捆绑关押在电镀厂房间内。其间,张国海等人对蒙某实施殴打。

  同日晚10时许,蒙绍来指使白某打电话给蒙某的亲属勒索赎金35万元。后又多次打电话勒索未逞。同月22日上午8时许,蒙绍来、蒙绍活发现蒙某已经死亡。两人商议后,由蒙绍来驾驶借用的一套牌五菱面包车与蒙绍活一起将蒙某的尸体运至“金鸡山”附近鱼塘沉尸。

   [法理解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凌彬因厌世情绪滥杀无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时患有抑郁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本应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凌彬作案的方式及过程明显有别于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表现形式。其肆意滥杀无辜,杀人目的明确,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故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凌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凌彬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自治区高级法院复核同意一审判决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一审判决和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凌彬的死刑裁定。

   [法理解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蒙绍来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犯罪性质恶劣,绑架致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故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蒙绍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蒙绍来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蒙绍来的死刑裁定。 (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孙晓梅  何易)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