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北部湾户籍同城化”再升级!户口迁移条件更宽松、手续更简化!
8月2日,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正式对外发布《南宁市公安局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有关户口问题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再推惠民新举措: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简化手续。
据了解,北部湾经济区主要包括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含市辖县)所辖区域范围。自2014年5月实施户籍同城化以来,南宁市共为6461名南宁市以外的北部湾经济区群众办理了落户手续,为促进北部湾经济区的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次《实施细则》的推出,是南宁市公安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4〕63号)精神,加快北部湾经济区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腾跃发展的又一新举措,实施细则对“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和“简化户口办理手续”条款进行细化。
惠民措施一:放宽户口迁移条件
北部湾经济区户籍或参保人员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住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北部湾经济区户籍或参保人员,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在邕居住工作1年可入户。
根据《实施细则》,北部湾经济区内户籍人口在南宁市工作、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的,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和自治区、市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其他地区的人员,迁移户口条件可累积计算在北部湾经济区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
对于非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除继续执行《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规定的条件外,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还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户口迁移条件所需的——“在南宁市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可累积计算其此前在北部湾经济区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但其必须在本市工作、居住2年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
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将之前在南宁市以外的北部湾经济区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计算入内,只要满足最基本条件“其必须在本市工作、居住2年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即可。
举例:
广西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黄先生,目前,他在南宁市工作、居住已经2年且在南宁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之前在钦州市务工2年及参加钦州社会保险连续2年。《实施细则》生效前,他是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因为根据《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黄先生在南宁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不足。
《实施细则》生效后,黄先生就符合条件了,因为他可以将自己之前在钦州务工2年及参加钦州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2年累积计算入内,两地的年限相加,正好满足年限条件。
惠民措施二:简化手续——入户手续减免4证
★免《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除大中专院校招生入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区内工作单位落户或回原籍落户,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外,北部湾经济区内的跨市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审批,免《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免居住证明
申请人在本市及北部湾经济区的居住情况,不需申请人提交其在本市及北部湾经济区的居住证明,由受理地派出所在居住证登记系统中进行核查。
★免农村地区证明
申请入户人户口所在地为农村地区的证明,由受理地派出所在省(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地域属性进行核查,地域属性为“乡村”的,认定为农村地区,不需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
生效时间:2015年8月1日
《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