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加强财政监督,更好的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广西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北部湾办依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于2016年2月印发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16〕20号)。
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和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一是按照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及财政厅《关于做好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预〔2015〕221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和提前下达的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及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库滚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有了适度扩大。随着北部湾经济区不断发展,自治区支持北部湾重大产业发展思路也不断调整,专项资金已不局限于支持原《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因此,新办法明确支持的范围还包括了重大产业项目、兑现北部湾开发开放政策及物流扶持等。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更加灵活。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针对建设项目的不同主体,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支持。取消了原有的资金有偿使用方式,改为投资补助的支持方式为主,同时,探索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对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2008年,为贯彻实施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内与重大产业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厅和自治区北部湾办联合印发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8〕2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4年1月,为进一步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其中明确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等发展,执行期限自2014年至2020年。
信息报送:经济建设处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