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认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07.03.2016  16:42

  近日,广西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完成了1273个区直预算单位(不含涉密单位及未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单位)除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5685个(截止2015年12月31日)银行账户清理认定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家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此次清理认定工作按照“合规、精简和便于监管”原则,结合预算单位的反馈情况,分别作出保留、待定和撤销三类认定意见。其中认定为“保留”的银行账户4562个,认定为“撤销”的银行账户793个,认定为“待定”的银行账户330个。 

  对认定为“保留”和“撤销”的银行账户,要求区直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新修订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16〕5号)有关规定,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信息备案手续。 

  对认定为“待定”的330个银行账户,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分两年时间逐类逐个进行清理,重新作出“撤销”或“保留”认定意见。同时,自治区本级将在今年内完成区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扎实开展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不断夯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管理基础。 

 

信息报送:国库处、国库支付局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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