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自治区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南国早报记者 佘鸿雁)
7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决定从2017年起分期分批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调整后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9月1日起实施。新的价格下,做CT及磁共振等17项便宜了,6岁以下儿童看病费用将增加
1 降低17项价格,提高226项价格
据了解,这次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适当提高了诊疗、手术、康复、儿科、妇产科、病理诊断、护理、中医民族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等项目价格。具体分4种情况:
一是取消挂号费1项。
二是降低17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在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降低10%。
三是提高226项价格,包括提高涉及6岁以下(含)儿童的部分诊查、护理、治疗类等项目共71项;114项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20%,同时涉及6岁以下(含)儿童的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调整提高涉及产科、妇科、急救、高压氧舱、病理检查共4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四是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计价单位等重新进行规范。
另外,继续实行分等定价政策。调整后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二级(含)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按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差价确定。
2 患者就医费用比调价前略增加
医疗服务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极其敏感。
记者看到,这次出台的政策,除取消挂号费1项外,降低价格的是17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另外的226项是调升的。价格调升的项目占大多数,价格降低的项目却较少,政策实施会不会加重患者的负担?
对此,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据测算,降低价格的17个项目由于每年开展的例数较多,降价的总额也较大,加上取消挂号费减少的收入,与226项价格调升项目的调价总额相抵后,实际调价总量不大。
据了解,本次价格调整政策涉及的244项调价项目,仅占全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总数的5%多一点。据测算,本次价格调整政策实施后,全区患者次均诊疗费用仅比调价前略为增加,增加幅度不到百分之一。
加上在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的同时,也要求医保支付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因此,本次价格调整政策的实施,总体上不会过多增加群众的就医负担。当然,由于个体存在差异,每个患者(或患者家庭)对调整医疗费用的感受会有所不同。
3 提高儿科等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71项涉及6岁以下(含)儿童的部分诊查、护理、治疗类等项目提高;114项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在已提高20%的基础上,涉及6岁以下(含)儿童的再提高20%——涉及的调价项目中,很大一部分是针对6岁及以下儿童的,对多数患者并无影响。这意味着儿童以后看病费用将增加不少。
我区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要是2005年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以《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制定的,对医护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体现不足,不利于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医疗服务成本逐步增加,但价格调整滞后。
尤其是儿科。“儿科对医生的要求高,基础要扎实,培养一个儿科医生拿到证至少需要8年。儿科医生任务繁重,但是看病收费便宜,创造的‘效益’低,儿科医生待遇低于其他科医生。”我区一家三甲医院的儿科主任告诉记者,工作压力大,价值又得不到体现,儿科医护人员目前流失严重。
本次价格调整政策,提高了涉及儿科的诊查、护理、手术、治疗以及中医类这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
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前一阶段我区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也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以弥补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而这次价格调整则是结构性调整,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两次调整有重合,但并不冲突。
由于各市医改出台的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中,实际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幅度并不一致,因此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政策涉及的项目,有的价格比一些市实际执行的高,有的则要比一些市实际执行的低。如果一刀切,统一执行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规定,可能会出现一些市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价格补偿不足问题。
为此,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政策就衔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出台的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作了特别规定:各地现行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中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的,其价格一律“从低”执行,即各市医改中已经降低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其降幅小于本次降价幅度的,必须统一降低到本次价格调整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属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以外的,其价格可以“就高”安排,即各市医改中已经提高的项目价格,其提价幅度高于本次提价幅度的,可按各市现行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