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为索要赡养医疗费 六旬独居老人状告4个子女

16.12.2015  11:17

  68岁的阿海先后分别与阿莲、阿英结婚,后又离婚,共生育了4个孩子。单独生活的他因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多次住院治疗后医疗负担重。为了能安度晚年,他将4个子女告上了法院,索要赡养费和医疗费。日前,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六旬独居老汉状告4子女

  1973年,阿海与阿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小全和女儿小玲、小燕。2000年,阿海与阿莲离婚,并于2001年9月与阿英结婚。再婚后,他又有了儿子小刚。2010年,阿海再次离婚,此后一直是单独生活。

  无人陪伴的晚年生活,让阿海觉得特别凄凉。加上身患腰椎间盘突出并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行性病变、痛风、肾功能不全等多种疾病,行动不便,他深深感受到有子女照顾和家庭温暖的重要性。为了让自己能安度晚年,他找子女协商,希望得到子女们的照顾,帮分担医疗费和生活费,但没有结果。

  因连续患病住院,阿海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已经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及医疗开支。于是,他将4个子女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小全、小玲、小燕每人每月15日前各支付赡养费400元直至自己终老;他前后5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56590.61元,除去部分已得到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他起诉各子女共分担47970.14元。

  子女称父亲未尽抚养责任

  在庭审中,小全、小玲、小燕一致辩称,阿海20年前抛下他们离家出走。虽然名义上阿海还是他们的父亲,但后来他有了婚外情,对当时尚未成年的子女置之不理。

  小玲称,为了尽量减少对3兄妹的伤害,母亲对于父亲的婚外情一忍再忍。但1996年,父亲在未与母亲离婚的情况下,就与阿英生育了非婚生子小刚。当时他们3兄妹还在上学,只能依靠母亲摆卖烟草和矿泉水来维持学业。父亲为了与阿英结婚,甚至不断施加家庭暴力,致使他们的心灵受到极大伤害。大哥小全求父亲回心转意,而父亲却执意离家,后来再无联系。

  小全、小玲、小燕主张,阿海是他们家庭破碎的重大过错方,不但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反而给家庭带来无法衡量的伤害。兄妹3人虽家庭破裂仍能自立自强,没有过错,且阿海缴纳有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有能力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故不同意承担该费用。另外,兄妹3人需要支付母亲的医疗费以及各自家庭的各方面开销,3兄妹均辩称没有能力承担阿海的赡养费。

  小刚则辩称,他已在本案立案前,帮父亲支付了医疗费,故其在本案中不应再承担阿海的赡养费。阿海同意了小刚的辩解意见,当庭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小刚支付赡养费和分担医疗费。

  一审判决子女有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阿海诉称其因连续患病住院,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及医疗开支,因病致贫,属城市困难人员,能提供离婚证、病历本、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由于阿海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1600余元,且考虑到小全、小玲、小燕各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并共同负担母亲的医疗费等,阿海主张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法院认为数额偏高。而阿海在本案中自愿放弃要求小刚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在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日前邕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小全、小玲、小燕自2015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各支付阿海赡养费200元,直至阿海逝世;小全、小玲、小燕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阿海医疗费11992.5元;驳回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赵敏 通讯员 曾春蝶)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 王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