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化医院原院长胡银发受贿180万元获刑9年

30.10.2015  13:45

  新华网南宁10月30日电(兰钰烨、谢霜)身为国企医院院长,在医院采购药品和设备的同时收受供货公司的“感谢费”,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原院长胡银发犯受贿罪,日前被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胡银发利用其担任柳化职工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郭艳(另处理)在药品购销中提供便利条件,并按20%到35%不等的比例收取提成,累计收受了郭艳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余万元;为柳州市达科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赖建科(另处理)在设备购销中提供便利条件,累计收了赖建科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0余万元。胡银发累计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80余万元。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胡银发到检察院投案自首。

  胡银发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则以被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且受贿与客观事实不符,提出了无罪辩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期间,胡银发利用其担任柳化职工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郭艳在药品购销中提供优先购买药品、及时拨付药款的便利,为赖建科在医疗设备购销中提供便利,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多次分别收受了两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0万元和80万元,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银发不属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经查,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出资并控股企业,胡银发被该集团公司聘用为职工医院院长,系代表集团公司从事对这家医院领导、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胡银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在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代其将赃款人民币180万元全部退出,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胡银发未提起上诉。(完)

  

[责任编辑: 邓晓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