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捐赠救灾款项的通知(桂红字〔2017〕66号)

21.07.2017  00:20
桂红字〔2017〕66号   关于下拨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捐赠救灾款项的通知   桂林、柳州市红十字会:   为支持你市开展近期洪涝灾害救助工作,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捐赠的救灾款项拨付给你市(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资金不允许二次分配),指定用于市级红十字会就地采购大米。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资采购要求     (一)大米规格需统一,为15公斤/袋,质量标准不低于国标大米质量标准一级(GB1354-2009  )。   (二)请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捐助赈灾物资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开展大米采购三家及以上书面报价(商家具备并提交三证复印件、大米供应商需提交质量检验报告或承担质检费用);大米外包装袋标印或张贴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香港红十字会捐赠”字样。详细采购要求见附件。   二、物资发放要求   (一)物资发放前将表3(物资分配计划)报我会同意后方可执行;制定分配计划前应主动与县(区)政府及红十字会联系,避免救灾物资重复发放和受益;原则上已经接收过红十字会系统救灾物资的村庄不再重复受益。   根据捐赠人意见,自治区红十字会将组织中国红十字(广西)赈济救援队的非桂林、柳州市的队员分组到相应市、县协助当地红十字会进行物资发放。   (二)要举行简朴的发放仪式,参与发放的红十字会人员和志愿工作者均需佩戴红十字标志,发放现场应悬挂红十字会会徽或横幅“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捐赠)x县x乡(镇)县x村发放点”;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救灾物资发放现场报道,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三)救灾物资发放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发放规定及相关表格填报要求执行。   三、材料上报及回访要求   (一)物资发放完毕后15日内将表8(物资采购情况报告)、表3(物资分配计划)和表5(执行结果报告)原件1份及物资发放电子图片等资料报我会救助救护部。同时,请保留好相关凭证[物资发放登记表(表9)、物资采购书面报价资料、采购合同等]以备审计。   (二)物资发放期间至物资发放结束三个月内,要求县级红十字会派员抽查至少20%的受益村,并将文字报告和照片资料逐级上报(内容包括抽查村数、时间、方法、内容等)。   (三)物资发放完成后四个月内,请各受益县分别填写灾害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的最后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我会救助救护部。   附件:援助资金分配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