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华联超市杀人案一审宣判 案犯被判处死刑

22.01.2016  09:07

周凌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南宁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斌摄

伤人者毫无悔意 公诉人建议重判》后续:

“11·27”华联超市杀人案一审宣判

手段残忍危害大 案犯被判处死刑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赵秀贞)男子周凌俊从超市购物回家后发现少了部分商品,返回超市讨说法,当要求亲自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突然掏出匕首将9人捅伤。今年1月2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上午,周凌俊在南宁市亭洪路45号北京华联超市购物回家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买的物品,怀疑被超市的收银员偷走了。当天下午2时许,周凌俊携带购物小票到华联超市讨说法,并要求亲自查看超市的监控视频。因该要求未获得同意,周凌俊心生不满,随即从脚踝处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身旁收银员曾某颈后部、胸背部等处猛捅数刀,又持刀追捅超市内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周凌俊的行为造成7名被害人重伤二级损伤,2名被害人轻伤二级损伤。

法院认为,周凌俊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且滥杀无辜,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9名受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经查,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综观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其杀人行为及过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所致;周凌俊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杀人,在行凶过程中滥杀无辜,行刺时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可见其手段之凶残;周凌俊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本案未造成人员死亡,主要是因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抢救的结果,并非他杀人手段有所节制。周凌俊系有意报复社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险性极大;且该故意杀人事件的发生,造成当地民众极度恐慌,很长时间内民众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场所购物、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等秩序。

综上,周凌俊虽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