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嫌价格太低 家属以卖房人脑受伤为由欲反悔
广西新闻网 河池11月20日讯 (通讯员 曹颖 潘保民)广西一男子出卖其房产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家属认为房价过低,欲反悔再次出卖,即以该男子曾脑受伤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家属并不知情其卖房事宜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查明,陈某元于1997年在河池市区修建一栋六层楼房,200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上的权属登记人均为陈某元一人。2012年,黄某在当地报纸上看到陈某元刊登的卖房广告,经协商后,黄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黄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后,陈某元将房屋交付给黄某居住使用至今。
2014年6月,陈某元、黄某一起到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陈某元配偶韦某知情后,认为本案涉及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对陈某元出卖房屋的行为毫不知情,其不同意卖房。另外陈某元曾脑受伤过,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行为无效。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市房产局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另查明,2012年当地报纸刊登的卖房广告上的联系电话系韦某使用。陈某元在出卖本案涉及房产前,其家人全部居住在该房内,后搬出交付给黄某居住,至今已近两年,其家属从未提出过异议。
再查明,市房产局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前,在当地报纸刊登了房屋买卖公告公开征询异议七日,陈某元家属亦未提出异议。
法庭审理后认为,韦某主张陈某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提出经法院特别程序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故对韦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韦某主张的本案涉及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对陈某元出卖房屋的行为毫不知情,陈某元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据此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应予撤销。综观本案的证据及核实案件事实的情况,陈某元出卖房屋时,韦某应是知情并默认的,故对韦某该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