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卖自制月饼将需办证 网售食品不办证拟罚3万

16.09.2015  10:46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网络食品监管问题征求意见

  在微信卖自制月饼将需办证

市民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在家里做的自制月饼。 朋友圈截图

  自制纯手工无防腐剂月饼、纯手工千层榴莲蛋糕、农家辣椒酱等“私房食品”,不仅在淘宝等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畅销,如今在微信朋友圈也是刷屏走俏。不过,因自制“私房食品”普遍属无证经营,加工地点卫生状况不明等,食品安全及市场秩序似乎属于监管盲区。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社会各界可于9月18日前反馈意见、建议。根据《意见稿》,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意味着在淘宝网或微信朋友圈上卖自制食品的商家,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也都要办证或备案

  现状

  朋友圈所售“私房食品”多数无证

  自微信火了以后,微信朋友圈一直被化妆品、面膜等各类微商的广告刷屏。不知从何时起,自制的“私房食品”也加入刷屏队伍。从高大上的自炖燕窝,到美味可口的各种糕点、饼干,再到农家自制的辣椒酱、牛肉干等,各类食品可谓五花八门。

  蒋女士是南宁一家公司的行政人员。因自己的兴趣爱好,从今年5月份起,她就利用空闲时间在家做千层榴莲蛋糕,然后通过微信朋友圈渠道销售。“我喜欢做蛋糕,虽然销售量不大,但偶尔也有接了订单一下子忙不过来的情况。”蒋女士说。

  相比而言,陈女士家人做的农家辣椒酱似乎更有网络市场。“我妈在家闲着没事,就去市场上买回红辣椒,剁碎调好味,然后装瓶就可以了。”陈女士坦言,自己主要是通过朋友圈、QQ空间、微博来销售,朋友也帮忙推广。“虽然顾客群体有限,但都是家乡的味道,老乡们喜欢,有人一下就买了10瓶用来送人”。

  南国早报记者注意到,几乎所有的网售“私房食品”,基本都声称“纯手工,无添加剂”。除了在朋友圈售卖,通过其他网络渠道同样有售卖市场。在淘宝网、微信微店、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只要搜索自制食品便可发现,大部分卖家除了标注销售地和产品简介外,并没有提供产品的标准号等相关信息,更没有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卖家坦言:“哪会有什么证?大家都在这么做啊,又没有人管。

  谁管

  监管主体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在南宁街头,记者随机询问了多位市民对于自制“私房食品”的看法。虽无生产经营许可,但不少市民却对它比较看好,因为“方便、美味、实在”。不过,也有市民担心如果网售的“私房食品”在食品安全方面出了问题该怎么办,该找哪个部门投诉,部门会管吗?

  南宁一位资深食品电商指出,此前消费者遇到网络食品质量问题,平台方与经营方相互“踢皮球”的问题很常见,消费者虽可以向工商、食药监等多部门投诉,但也不一定有效。而《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食药监部门为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主体。

  《意见稿》指出,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应当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说,今后在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将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

  网售食品不办证 拟最高罚三万元

  为规范类似在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意见稿》。这就意味着,在办法正式施行后,网络食品经营将不能像以前那样任性了。

  《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进行了明确,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但网售自制的“私房食品”在调整范围内。《意见稿》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此外,除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外,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如果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淘宝网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在处罚方面,若违反相关许可或备案条款,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三方平台来说,需尽到日常检查报告义务,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食药监部门举报,配合抽检、召回等工作。

  记者 陈维

[责任编辑: 胡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