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报宝马车祸案:司机患精神障碍
南京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嫌疑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王季进案发后被警方“约束”。资料图片
王季进妻子。梅建明 摄
此前的报道。
6·20惨烈车祸追踪报道
导致两人死亡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昨天有了最新进展。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者王季进进行精神鉴定的结果显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结果将对案件审理产生怎样的影响?有关当事各方对此又有何反应?扬子晚报记者昨天第一时间进行了探访。
警方最新通报
肇事者案发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昨晚9点24分,南京交警官方微博@南京交警发布了6·20案件的最新进展,具体如下:
关于6·20案件后续情况的通报: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案情回顾
6·20车祸致两人死亡 肇事司机案后行为异常
6月20日13时53分,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宝马”轿车高速闯红灯通过路口,拦腰撞断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后又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
警方初步调查,排除肇事宝马车驾驶员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但王季进被抓获带至派出所后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喊叫,用头撞墙,并试图咬民警和特勤人员。出于安全需要,警方为嫌疑人王季进戴上头盔,将其双手反铐,并用约束带控制其双腿。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公里/小时,事发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对话当事方
王季进的妻子:
刚从悲伤中走出来, 不愿再提旧事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南京光华路上的五洲家具装饰广场,找到石杨路“6·20”宝马车肇事案的宝马车主王季进经营的五金器具店,在事发后关门多天的店门,在事隔两个多月后,已正常营业。店里一名中年男子正在选购水暖器材,而接待他的是王季进的妻子,负责打下手配货的是王季进的父亲。
在售货时,王季进的妻子麻利地记录着顾客的需求,填写了足足两页单据。期间,她还不停接听电话,询问客人要货的型号及数量,一边在另一页纸上记录下来,并安排王父送货。从记者在她的店里等待约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观察,王季进的妻子处事麻利精干,说话十分得体,可能是经营该店多年,生意方面的事已足够熟练。这一单生意,她按这位熟悉顾客的要求,免掉了20元钱的零头,让顾客满意而归。而一大袋水暖器材、一捆长短不一PVC管和两纸箱货物,也在王季进父亲的帮助下,送上了顾客的车。
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这位略显瘦削的女子眼睛显得黯然,与之前接待客人的神色有强烈的反差。她甚至都不愿意正视记者,低下眼睑,告诉记者,她不愿意再提往事。“好不容易从悲伤中走出来,不想再提过去。”她说,对于记者提起的她丈夫被鉴定为受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她肯定地说,没有接到过公安的通报,也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然后就不再说话。
两位父亲
王季进父亲:不想再次卷进舆论的漩涡
趁着空档,记者走近王父,得知记者的身份后,王父指指自己的脑袋说,到现在还是木的,糊涂的。他称,自事发到现在,家人也是饱受煎熬,也不愿意就此多说。对于记者的多个问题,王父不愿意多说,他反复多遍的一句话就是,不愿意再被社会关注,不想再次卷进舆论的漩涡,他家就是一个做小生意的,不是外面说的那样,他家并没有背景。
王父告诉记者,他今年63岁了,对于儿子肇事后的相关赔偿问题,目前还没有结果。“我们已全权委托律师处理这一切事宜,包括赔偿问题。我相信政府的处理是公平公正的,也希望尽快处理,也告慰死者。”王父说。
死者薛某父亲:仍在苦苦等处理结果
下午5点多,记者联系了“6·20”车祸案中,马自达车主薛某的父亲薛先生,对于记者有关公安部门对于宝马车肇事人王季进的鉴定结果,薛先生很惊讶地称,他还不知道。
薛先生称,自从儿子走后,他们一家一团糟,至今仍然无法摆脱悲痛。而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及赔偿一事,至今也没有任何说法。“也就收到了肇事者家属垫付的孩子后事处理的费用,就一笔5万元,其它的没有任何说法。”薛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也只能是一直等。
专家解析>>>
肇事者精神障碍也难逃刑罚
量刑时会从轻,极可能定性交通肇事罪
刑事诉讼法专家、南师大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即便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免除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就目前来看,6·20车祸肇事者王季进极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建明教授表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鉴定结论看,肇事司机王季进属于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样的精神病人,不发病其行为状态与常人无疑,但发病时就难以完全自控。
然而,王季进被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时,距离案发已经有多日,还能对他事发时的精神状况准确鉴定吗?李建明教授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一套完整、严格而科学的程序,通常会结合当事人事发时的表现、事发后的行为以及日常言行举止等进行综合检测鉴定。当被鉴定的当事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比如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过路口时,他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精神疾病的发作,使得他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这样就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从已经披露的情况来看,王季进开车前曾情绪异常,目击者说他不断讲‘烦死了,烦死了’。事发后,一个人跑到桥底下躲起来,被带到派出所后出现以头撞墙、撕咬民警等行为,极不配合调查,警方不得不给他戴上头盔进行约束。”李建明教授说,这些异常表现,与司法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印证的。
王季进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他的定罪量刑会有什么影响?李建明教授说,定罪量刑必须用证据说话,依法进行。此前,南京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依法批捕,是根据他超速、闯红灯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等情形来定的。这个罪名属于过失犯罪。如今,经司法鉴定,王季进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排除了他在案发时存有主观上的故意,也不能以量刑更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了,因为后者属于故意犯罪。
李建明教授指出,交通肇事罪,根据后果和情节,通常量刑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至7年有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层次。根据目前各种要素,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定罪,他面临的刑事处罚不会超过7年,再考虑到他的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会被减轻处罚,量刑估计3年到7年之间。
一点疑问
有精神病史也能考驾照? 相关制度或存瞒报漏洞
王季进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问题来了,有精神病史也能考驾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明确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事实上,驾考学员体检大多只检查身高、视力、色盲等内容,其他病史并不问及,而是让体检者自行申告。123号令对此亦有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里面“如实”只能寄希望驾考学员的诚信和自觉。
如果说,驾考时王季进已经有精神疾病,那么当时他就是故意隐瞒。如果是取得驾照后患病,123号令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有关专家建议,交警部门、驾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搭建精神病人信息库,从源头上杜绝精神疾病及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者申请驾照。(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梅建明 于英杰 郭一鹏)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