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区检察院调解一起多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律师参与刑事和解

21.03.2017  13:12
  广西检察网3月21日讯(通讯员  吴华清 何秋桦)“谢谢检察官姐姐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律师叔叔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是你们让我知道了珍惜生活。  “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好好生活,不辜负你们,不辜负爸妈对我的期望。”“今后我们一定好好做人,孝敬长辈。”这是钦南区检察院调解一起多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过程中,面对检察官和律师的真诚教诲,6名失足少年深受感动,表示要迷途知返、重新做人。

  近日,钦南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刑事和解作用,成功调解一起多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有效化解当事双方矛盾,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涉罪未成年人颜某某、黄某政、黄某艺等六人及廖某标、廖某辉、黄某某(后三人均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发生冲突,打斗过程中,李某甲被打成轻微伤,李某乙被打成轻伤二级。该案由公安钦南分局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钦南区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 

  未检科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该案情节较为轻微,系由“污水不小心贱到身上”引发口角从而发生斗殴的伤人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性,于是想方设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在了解被害人的和解意向后,承办检察官逐个联系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表明被害人的调解意向,希望可以双方当面进行协商,同时,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争取理解支持。涉罪未成年人及家属经过多次讨论后,同意见面协商具体的赔偿数额。 

  2月16日,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代理律师等一起到钦南区检察院进行调解。调解会上,检察官结合案情耐心讲解关于故意伤害罪和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而代理律师则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为大家释法说理,分析刑事和解对双方的利弊。在承办检察官和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谅解书,由加害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2.8万元并当场交付。随后,钦南区检察院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颜某某、黄某政、黄某艺等六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作者单位:钦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