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警甘当交流场导向标,勇担减震阀推进器

19.04.2016  09:10

 

 电动自行车有序地在路口等红绿灯。记者  宋延康    摄

 

  凤岭南隧道上有电动自行车专用道

  电动自行车走专用道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民警时刻关注路面违规情况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方东云)“尽管电动自行车常常在城市道路上‘惹是生非’,但不能只看其乱不看其便。”南宁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南宁交警支队支队长李小龙介绍说,针对有的城市“禁摩限电”在社会上和交通管理部门引起的各种反应,南宁市交警支队要求全体干警紧紧围绕支队创造性推出的“以学促管”电动自行车“南宁经验”,在进一步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过程中,扮演了交流场、导向标、减震阀、推进器的角色。

  交流场    既不伤道路又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尽管电动自行车常常在城市道路上‘惹是生非’,但不能只看其乱不看其便。”李小龙说,对电动自行车一禁了之,是懒政管理。南宁交警以“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精神创造性地推出了“以学促管”的电动自行车“南宁经验”,靠的就是提升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既不伤害车辆拥有者的道路使用权,又能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

  有的城市“禁摩限电”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4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府必须要提高规划、管理能力,绝不能光图省事“一禁了之”。

  许多媒体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报道。如《人民日报》:电动车考验社会管理不应一禁了之;新华每日电讯:封杀电动车是公共治理手段的极端化;《中国青年报》:禁电动自行车最没有技术含量;《法制日报》:全面禁止应是城市治理最后选项。

  据介绍,南宁城区范围内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160万辆,每天仍以1600辆左右的速度增长,平均每两人就拥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出行比例达到33.98%,多项指标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如果南宁对电动自行车也只是简单地一禁了之,必将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南宁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少辉说,南宁市交警支队就是靠“以学促管”,既不伤害车辆拥有者的道路使用权,又能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管住了“惹是生非”的电动自行车。

  减震阀    车增加46万辆,死亡人数降64人

  南宁曾被称作“骑在摩托车上的城市”。2002年“禁摩”后,摩托车得到了有效控制,电动自行车数量却急剧上涨。

  2014年7月,南宁现有上牌电动自行车达115万辆;截至2015年12月底,上升至161万辆。目前仍以每天1600辆左右的速度在增长。

  2014年南宁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立案454起,造成106人死亡、512人受伤。

  2015年南宁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立案217起,造成42人死亡、236人受伤,同比分别下降了52.2%、60.38%和53.9%。也就是说,被降下来的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是在南宁电动自行车增长46万辆的基础上取得的。事故伤亡人数的下降,揭示的是:少了家破人亡,少了妻离子散,少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发生。

  正是看到了南宁正在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的社会价值,新华社先是于2015年10月13日以“南宁创新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成效明显”为题,给自治区党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送了“领导参考”专递。又于同年10月26日,以“南宁创新电动自行车管理遏制‘马路杀手’”为题,首次在国内提出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南宁经验”。

  导向标    “六个学”成为“以学促管”的核心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南宁经验”,就是协调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机动车的关系,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问题,化解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矛盾。

  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需要像机动车司机那样具备驾驶资格。绝大多数车主没有经过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一买车就上路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南宁交警支队创造性地推出“以学促管”“学罚结合”新模式,概括起来就是“六个学”。一是看录像学。播放近年来南宁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伤亡交通事故影像资料,对违法当事人警示教育。二是抄法规学。印制交通安全学习资料,责令违法当事人现场抄写交规。三是现场讲解学。民警与违法当事人现场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学习效果。四是执勤体验学。责令违法当事人协助交警在路口体验执勤,劝阻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五是机动灵活学。依托路口执勤点,组织违法当事人就地学习法律法规。六是登记上牌学。凡是新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须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经现场测试合格后再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推进器    保障民众权利与便利,促和谐稳定

  城市交通体系建设及管理首要的目标,是构建有序的交通体系。而有序的交通体系,必须要合理尊重行人的通行权利与机动车的通行权利。

  在这两项权利中,相对而言,行人的权利是基本的,机动车通行的权利根本上属于一种特权。所以,前者应该是城市管理者予以优先保障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城市能否对行人的通行权利予以适当的保障与考量,是衡量这个城市人性化程度的标尺。

  使用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权利,在南宁市交警支队看来,乃是行人通行权利的合理延伸与适当扩展。而且,在当前中国城市公共交通环境下,电动自行车极大地方便了民众的生活与出行。政府部门不能武断地剥夺。就此,与保障行人步行的权利一样,南宁市交警支队通过“以学促管”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南宁经验”,为电动自行车行驶提供空间,保障民众的这一权利与便利,应该得到推广和普及。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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