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人,知否?噪声大乱排污烧垃圾或涉嫌违法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入住新房,却遭遇楼下水泵噪声困扰,该如何维权?网箱养鱼死亡,养殖户属“黑户”,能否获得赔偿?通过焚烧废旧电路板提炼合金铁,不料触碰法律底线,法院如何判决?昨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近三年(2016年1月—2018年12月)全区涉及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例。
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近三年来,广西各级法院新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5586件,审结5423件(含旧存),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挂牌督办,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破坏环境资源、污染环境犯罪活动。
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近三年来,广西各级法院新收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6018件,审结6507件(含旧存)。依法审理大气、土壤、水等环境资源案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
监督支持环境资源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近三年来,广西各级法院共受理资源类行政案件5106件,审结4733件。特别是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加大环境保护案件执行力度。积极争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适当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依法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案件,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妥善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报备、报批及请示制度。2018年全区各级法院共向环境资源审判庭报备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17件,涉及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
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广西各级法院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案件的审理准备工作。
典型案例
1 水泵噪声大影响住户 开发商回购涉案房屋
2007年3月,陈某买下南宁市新阳路某楼盘501号房,该楼房地下一层为车库和水泵房等。陈某称,2008年9月入住以来,他一直受到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其左耳听力下降,为此多次到医院治疗。
2009年8月31日,陈某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水泵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其主卧室昼间实测值为42.1分贝,夜间实测值为38.2分贝。此后,开发商采取了更换水泵等减噪措施。但陈某和家人仍感到噪声未能消除,遂再次委托监测,结论为:其卧室夜间实测值为40.9分贝。
陈某和家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噪声检测费、专项维修资金、房屋购置税、房屋办证费,按市场价回收案涉房屋,并支付搬迁费。
该案历经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法院二审认为,开发商应确保其所选定的水泵设置位置不对业主产生噪声干扰,并有对水泵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而转移给业主。
经监测,该案涉房屋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夜间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也高于同期《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住宅卧室夜间噪声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因开发商未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隔音降噪义务或案涉水泵噪声污染系水泵自身单方原因造成,故其应对水泵噪声给陈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涉水泵噪声未能根本解决,法院判决,开发商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于2017年5月24日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在开发商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本案判决开发商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2 江水受污网箱鱼死亡 养殖户起诉上游企业
2012年4月29日至5月25日,横县郁江六景至飞龙河段连续发生多起网箱养殖鱼类死亡事故,邓某是遭受死鱼事故的养殖户之一。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开展调查,认为溶解氧偏低是鱼死亡的主要原因。
邓某认为,广西某糖纸公司等企业所在的河岸位置在其养殖河段的上游,且排污管都是通向郁江,排污行为直接造成郁江六景至飞龙河段溶解氧过低,从而导致网箱鱼大量死亡。他将上游企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相关企业赔偿其人工费11.47万元,饲料鱼苗成本费30.25万元。
经查,事故河段是横县政府为保护重点流域水质和饮用水源安全而划定的禁止网箱养殖水域,邓某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邓某已经举证证明广西某糖纸公司等3家单位均排放了可能造成其养殖鱼缺氧致死的污染物,并且该污染物到达了损害发生地,而3家单位未能进行举证,故认定3家公司的排污行为与邓某的养殖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邓某在死鱼事故发生时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其是否能获得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不享有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其养殖收益不具有合法性,故养殖鱼价值构成中的利润部分及养殖人工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其购买的鱼苗、饲养鱼类必要的饲料等成本性投入属于合法民事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审理认定,强降雨导致各种污染源汇入郁江所输出的有机污染物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为75%,沿江生产企业正常排放生产废水所输出的有机污染物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为25%。由此,认定生产企业排污所造成的邓某养殖成本损失为2.3万余元,三家公司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6月30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养殖户无证在政府划定的禁止网箱养殖水域进行生产,其主张的损失应否支持是本案审理的另一个难点。本案裁判对社会管理及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作了充分的衡平考量,彰显了法院的立场与价值取向,对水污染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本案201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3 违法焚烧废旧电路板 领刑1年半罚10万元
2017年10月,林某租用恭城瑶族自治县某公司一个原用于焚烧垃圾、现已废弃的焚烧炉及场地。同年11月,他雇请货车,从广东省汕头市先后拉了2车约50吨废旧电路板到该处,将其中部分废旧电路板进行焚烧,提炼了21.5块合金铁。11月18日,林某被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处,共扣押废旧电路板、废电线等废弃物33.64吨、冶炼半成品(粗锭)9.68吨、冶炼废渣6.14吨等。
2018年12月2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案涉违禁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废旧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本案被告人违法焚烧废旧电路板并产生有毒物质,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污染环境罪,对此类危险废物回收与利用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编辑:赵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