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全面清理制度藩篱 助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04.03.2015  12:28

  近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我市开展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清理结果:废止《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1件政府规章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专业顾问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1997〕58号)等11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9件政府规章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片区前期调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3〕81号)等1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另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将7件政府规章和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计划;确认了323件2013年12月31日以前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此次清理工作,全面清理了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藩篱,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2014年5月起,我市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38件地方性法规、68件政府规章和500多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以下简称“三清理”)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此次清理工作,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力度之强前所未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高标准、严要求确定清理规则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7 号)的有关要求,在清理工作开始之初,市法制办就明确了26项清理内容和6项清理标准,提出了严格要求,给清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清理工作

  一是在清理的范围上,此次清理覆盖了我市现行有效的38件地方性法规、68件政府规章和500多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所有条文。二是在清理的主体上,市法制办组织全市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共80多个单位开展自查自清工作;同时市法制办还专门委托广西大学对清理范围内所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逐条梳理,标明涉及“三清理”内容的条款,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根据初步清理意见,市法制办组织人员逐件、逐条、逐项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后,草拟了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建议稿及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多次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就分歧焦点专门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讨论、协调,最大限度确保清理结果的民主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简政放权出实效

  经过全面清理,共发现有22件地方性法规、36件政府规章、1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约353个条款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对其中涉及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增加当事人义务或者不需要设置行政审批而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规范管理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对一些不属我市自行设置但根据国家、自治区最新规定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也相应取消或者调整相关规定。此外,我市有1件地方性法规、1件政府规章和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共5个条款规定与当前国家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规定不相符,如政府规章《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2]55号)第二部分条(二)点关于“工商部门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工商相关手续”的规定,均属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相应修改为后置性审批。

  此次清理的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均没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

  开展此次“三清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通过清理,确保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剔除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条款,清除了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等与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内容,有效地消除了影响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展的制度障碍,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南宁地铁2号线江南客运站墙壁冒水情况说明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黄登)5月28曰下午,南宁新闻网
2019年21所港澳高校在桂招生 报名工作将启动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琴 通讯员 杨金娇)5月南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