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实施细则

24.05.2016  10:41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实行廉租房和公租房“两房并轨”,并降低了申请门槛,办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情况下,保障家庭在申请租赁型住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保障部门获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和《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并从5月16日开始实施。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该细则对优先保障家庭及普通家庭进行了明确界定,首次将符合条件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纳入有限保障家庭范围之内。同时,也明确了实物配户型的标准,规定单身人员只能申请单间配套。

  ●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户首获优先选房权

  “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我们明确了一些特殊人群可以享受优先选房权。”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除了以往的低保、无房户等特殊群体外,符合条件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也首次被纳入优先选房范围。

  列入征收范围需要拆迁安置或者鉴定为危房需要腾空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给予公租房实物配租作为临时安置,同时,承租的直管公房属于上述情况的,也属于优先选房的情形之一。目前,南宁市需要拆迁安置或者鉴定为危房需要腾空的直管公房约有5000套。

  ●优先选房家庭不能超过房源数的一半

  在经济条件方面,只需满足收入为40613元/人/年即可申请公租房。随着申请门槛的进一步降低,目前全市有超过9800户轮候家庭在等公租房到位。根据该细则,当公租房房源大于或者等于报名家庭人数时,报名家庭可直接获得选房资格。如房源小于报名家庭数,按照报名家庭获得公租房资格证的编号顺序,区分优先选房家庭和普通选房家庭,确定选房资格。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供优先选房家庭与普通选房家庭选择的房源之比为1∶1,但优先选房家庭最高只能占项目小区可选房源的1/2。当有优先权的人超过房源数一半时,就得拿资格证编号来进行限制。如果优先选房家庭数少于房源数的1/2,优先选房家庭可以直接获得选房资格,其余房源调拨给普通家庭作为可选房源。

  ●单身人员只能申请单间

  该细则对实物配置的户型标准进行了明确:保障人数为1人的,可申请单间配套户型;保障人数为2人的,可申请一房一厅;保障人数为3人的,如果家里有未满16周岁的孩子,只能申请一房一厅;保障人数为3人的,如果家里有满16周岁的孩子,可申请两房一厅。

  今年,面向社会公开受理的公租房有凤岭北苑、北湖苑、康岭花城、蒲新苑、昆仑苑、凤岭佳园、蓉茉大道保障房项目、福满瑞园等11个项目,共提供10297套房源。其中,单间配套有8261套,一房一厅有1433套,两房两厅共603套。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指出,自己选到的公租房不满意的,公租房租户双方自愿且符合规定,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互换信息平台上配对成功后,即可互换。

  ●互换房源户型可小不能大

  根据该细则,互换户型要按照申请互换家庭的保障人数来确定:保障人数1人的,可申请单间配套户型互换;保障人数2—3人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户型互换;如家庭保障人口有两代以上且最小的成员年龄达到或者超过16周岁的,可申请二房一厅的房源互换;保障人数为4人及以上家庭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户型互换。如互换房源户型不能满足保障人数应可换户型的,保障家庭可自愿选择低于配租标准的户型。

  “也就是说,互换的住房必须是同样套型,不能一个单身家庭原先按标准是小套型,却调换了一个大套型。”相关负责人表示。

  ●房屋互换信息可在网上查询

  有换房意愿的租户应该怎么“联系”?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将设立专门的平台牵线搭桥。据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互换信息平台将显示公共租赁住房地址、户型、面积、月租金、承租人姓名、联系方式、互换原因、意向房屋需求信息等内容。

  承租人需要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可到所辖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信息登记表》,也可自行登录建管中心网站住房房源互换信息网络平台按规定填写、发布、查看互换房源信息。承租家庭在互换信息平台发布配对信息并已完成配对的,建管中心在互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后,在信息平台确认办结并注销互换双方发布的信息。

  符合租赁住房互换条件的承租人达成互换意向后,向公共租赁住房所辖的房管所提出互换申请,如分属不同房管所的,可由承租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房管所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照互换前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般为承租人保障资格有效期内剩余的保障期限。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按照互换后公共租赁住房重新约定。

  ●欠费房子不能申请互换

  该细则明确:如果承租家庭违反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制止拒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水、电、管道燃气等费用的;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等情形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互换。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由互换双方各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有效期确定,租金自新的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变更生效。租赁住房互换双方应在入住互换房屋前办结原房屋腾退手续,涉及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管道燃气等费用由双方自行结算。(记者 王煜霞)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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