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30.04.2019  11:10

   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城市交通管理“新通告”政策解读系列报道五

  新修订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通告”第十条对南宁市原有的摩托车交通管理措施作了调整,除《通告》发布前(2019年3月31日)注册登记的南宁市区籍摩托车仍按原通行规定(即允许在快速环路及快速环路以外道路行驶)管理外,外埠摩托车、新注册登记的摩托车限行区域范围扩大至绕城高速(含)范围以内,这是根据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作出的科学调整。

   为何调整摩托车交通限行管理措施

  ——服务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南宁市围绕建设“四个城市”目标要求,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凤岭片区、五象新区、仙葫片区、龙岗片区等城市新区已经建设成型,城市“骨架”扩大,宜居环境逐步形成,特别是五象核心区的建成,南宁市人、车、路、环境等交通因素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通告中对大型客货运车辆、摩托车等车辆的限行措施及车辆禁鸣喇叭区域等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原有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势在必行,这也是城市化、机动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正常调整。

  ——强化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摩托车作为一种个体交通工具,虽然具有机动、灵活、经济、便捷等优点,但是其对交通安全畅通的影响,以及对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摩托车行驶速度快、瞬间冲击力强、在高速行驶中安全稳定性差,对其他车辆干扰大,涉及摩托车的事故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近三年(2016年至2018年),南宁市(含市辖县)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达590人,占同期事故死亡总数的34.8%;涉及摩托车、汽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平均万车死亡率分别为5.33、3.38、0.69,其中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率是最高的。因此,调整扩大摩托车限行区域范围,是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的需要。根据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到2020年,我国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同时,根据《南宁市公交都市建设规划》,到2020年南宁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45%,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而自2002年南宁市实施禁摩、限摩措施以来,特别是至2015年原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自然全部淘汰之后,南宁市摩托车交通出行的分担率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为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巩固南宁市禁摩、限摩成果,建设宜居城市的需要。市委市政府作出禁摩、限摩重大决策十多年来,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持之以恒、综合施策、久久为功,南宁市城市交通组织进一步优化,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尾气排放、噪声污染、飞车抢夺、飙车案件等过去困扰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市民的安全感和对城市交通管理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也为南宁市获得联合国人居奖、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等殊荣奠定了坚实基础。据了解,目前全国有170多个大中城市实施禁摩、限摩措施,其中省会(首府)城市就高达20多个。由此可见,对摩托车通行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是我国大中城市优化城市交通管理的趋势,也是推进城市治理工作向法治化、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

  ——实现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2007—2020)》,以建设服务枢纽型城市和区域性国际城市为指引,构建具有人性化、生态化、集约化等特征的和谐交通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南宁市城市发展建设的方向。在交通需求控制策略方面需采取针对个体机动化实施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其中对摩托车的管理强调“使用控制,逐步减量”。此外,根据2016年编制的《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修编)》,明确提出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模式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到2035年南宁市交通出行结构实现步行及自行车25%、电动自行车10%、小汽车及出租车25%、轨道交通20%、常规公交20%,而摩托车出行方式控制则从2016年的1.58%到2035年的0。因此,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范围是落实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实现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摩托车通行管理热点问题回应

  1.关于调整限摩措施合法性的问题。有人认为,“限摩”违反了《立法法》,没有经过人大立法机关同意。其实,在法律体系中,“新通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立法法》并没有要求规范性文件需由人大立法机关批准。根据自治区及南宁市的相关政府规章,南宁市公安交警部门从2017年开始起草制定“新通告”,先后经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报请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权力。因此,“新通告”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调整限摩措施与群众出行便利性的问题。有人认为,摩托车限行会给群众日常出行带来不便。近年来,南宁市一直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同时持续推进公交都市建设,地铁1、2、3号线已建成通车或即将通车,4、5号线正在加快推进,城市公交网络不断优化,快速公交1、2号线建成启用,加上私家车、网约车、共享自行车等出行工具,这些多元化的交通方式已经能够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此外,对于3月31日新《通告》发布前已经注册登记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仍允许在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对于新增限制区域内,用于群众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也给予了夜间通行的时间,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限行管理,已经充分考虑并最大限度满足摩托车使用群体的实际需求。

  3.关于调整限摩措施与经济发展的问题。有商家认为,限行措施影响了摩托车销售,会制约城市经济发展。我们知道,城市交通管理与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良好的交通环境是确保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障。如果不顾城市交通管理实际,简单、片面地理解个体经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为了追求小范围、短期的所谓的销售摩托车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放纵对摩托车进行必要的交通限制管理,其结果会得不偿失。实际上,南宁市虽然在市区范围道路对摩托车进行限行,但是并没有限制群众购买摩托车,而且限行区域以外还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因此,商家应主动适应新政,及时调整营销策略,这才是应有的市场经营态度和思路。

  4.关于调整限摩措施与环保关系的问题。有人认为,摩托车排量小,比汽车更环保,在通行方面更少污染。当前,我国正处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能源交通,推进节能环保工作的关键阶段,国家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引导支持低碳出行,促进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而燃油摩托车并不属于国家尤其是大中城市鼓励发展的车辆类型,特别是中低档的摩托车产品,在性能设计、冲程构成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往往容易导致燃油燃烧不充分,即便采取最新的国四排放标准,其尾气排放造成的污染仍不容低估。因此,仅以发动机排量大小来判定摩托车尾气排放污染优于汽车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两者在环保性能上并没有可比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实行摩托车限行管理,减少其带来的大气污染,对南宁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积极的意义。

  调整南宁市摩托车限行措施是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城市发展竞争力的需要,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希望广大群众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切实从大局出发,坚决从我做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覃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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