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印发市民卡管理办法 发卡押金有专门机构管理
17.05.2015 11:40
本文来源: 新华网
5月15日,南国早报记者从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获悉,日前,南宁市正式印发《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南宁市民卡工程的政策规范体系建设。
据悉,南宁市自2013年启动南宁市市民卡工程以来,目前已实现发卡约80万张,已开通公交、出租、自行车租赁、社区医疗、金融、小额支付等功能。南宁市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市民卡的功能定位、发行对象和应用范围、沉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民基础信息的安全保障和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南宁市民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及来邕常住人员,不记名卡发放对象不受限制。记名卡可在政府公共管理、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和小额支付等领域实现一卡通用,而不记名卡只具备小额支付功能。
根据《办法》,市民使用有效期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换领手续。持卡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市民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申请补领新卡,不记名卡不能挂失。
在办理市民卡的时候,市民须缴纳一定发卡押金,还会往卡里充值部分资金,这部分沉淀资金由谁使用和管理?《办法》强调,沉淀资金由市民卡服务机构负责使用和管理。南宁市发改委、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审计局对沉淀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南宁市发改委会牵头组织对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此外,市民卡服务机构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和措施,保障市民卡相关信息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记者王春楠)
本文来源: 新华网
17.05.201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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