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实现“两房并轨” 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04.12.2015  17:16

      近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了解到,《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两种保障性住房纳入统一管理,既是落实国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建设及管理的工作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我市统一调剂房源,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为保障对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提供便利。

      公共租赁住房将更加宜居

      今年5月,南宁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接受申请以来,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地理位置不便、周边配套缺乏等问题,不少人仅仅是在观望。刚毕业两年的大学生小何说:“推出的房源大都在偏远的地方,有的甚至路都还没通,所以不敢贸然申请。

      为此,《办法》对新建公共租赁房的绿化、装修、监控系统等建设作出规定,要求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并规定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推广采用智能门禁、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新技术。

      为解决当前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住户生活的问题,《办法》强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放宽申请条件,扩大保障人群

      为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状况,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以实物配租为主,实行实物配租的,每个受保障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中的一种,选择实物配租的,在未得到实物配租前可以享受货币补贴。 

      从受保障人群来看,新修订的《办法》覆盖了现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全部保障对象,并适当放低了准入门槛,将更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 
      《办法》按照“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原则,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享受实物配租,在获得实物配租前可以获取货币补贴。并放宽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内调整为1.5倍以内;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累计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由原来的1年调整为6个月;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也分别由原来的3年、2年(累计缴纳社保期限3年)降至1年。

      受保障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

      《办法》还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作出“三审核两公示”的具体规定,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城区住房部门复审,市住房部门核准的三级审核;并规定在初审、核准阶段对申请人情况予以公示,防止骗租,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顺利、有效运行,《办法》规定,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

      若申请货币补贴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受保障资格;受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受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受保障资格终止。

      此外,如果受保障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受保障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受保障资格。(吴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