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商公布七大违法案例:汽车合同霸王条款入选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唐秋艳 实习生 吴金香)3月10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公布2015年七大工商违法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汽车合同霸王条款、“红阳牌盐藻软胶囊”违法广告、铝型材“傍名牌”销售等。
案列一: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汽车销售的过程中对外使用了汽车代购合同,合同中写有“甲方”(消费者 以下统称)应于所定车辆和车辆资料到达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上牌抵押登记。若甲方预期未办理银行上牌抵押登记,则每逾期一天,自愿支付车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天,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当事人 以下统称)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将车辆另行出售,且已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代购车辆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工商部门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工商部门提示:此案件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本应是平等地位,经营者在制作合同时,不能为了保证自身权益,做出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案列二: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某公司在从事网络交易中存在违法行为。一是其在网店上发布“最齐全最地道的广西特产批发店”等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于的规定;二是其在网站上未经工商部门备案,标注工商电子标识,违反了《网络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件体现了目前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的随意性,而从2015年开始,工商部门也加大了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全年共查处了56起网络违法经营案件。2016年1月,南宁市工商局也发放了首个“网络经营者链接电子标识”,开始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管理。消费者在网购时,只需要点击网站页面上挂出的电子标识,即可查询经营者注册资本、经营者范围等信息。该电子标识的应用,为广大消费者了解、辨识网络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信息提供可靠途径。
工商部门提醒:2015年12月29日,广西正式开放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服务网电子链接标识申请,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发放,既方便企业遵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方便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通过网页了解所属企业的基本情况。网络经营者只需要登录广西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116.252.222.39)进行注册即可进行标识申请,目前有自营网站3800余家网络经营者,可自行在网站上公布营业执照信息,也可向工商部门免费申领网络经营者电子链接标识。对于没有“亮照经营”的网络经营者,由工商部门责令改进,拒不改进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此外,网络经营者仿冒、伪造电子标识,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电子标识的,一旦发现也将面临处罚。广大消费者在消费同时需认清标识,经营者也需依法经营管理。
案列三:闵某销售不合格铝型材案
2015年6月,南宁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江南区一加工厂内查获一批铝型材,现场执法人员用游标卡尺对该批铝型材的壁厚进行测量,测量出的数值均达不到其产品合格证上标称的国家标准,后经工商部门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该批共5242公斤铝型材均为不合格产品。南宁市工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依法没收该批不合格产品,并对销售者闵某作出罚款36720.21元的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铝型材的运用范围非常广泛,不合格铝型材易发生变形、断裂等危险,一旦流入市场,将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经营者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把好自己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关,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也请选择正规商家,不要只图价格便宜。
案列四:某公司发布违法的“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广告案
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发现某公司通过电视媒体发布 “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广告,该商品属于食品,但其广告中却包含了“……数以百万的盐藻受益者证实,每多吃一粒盐藻软胶囊,身体就向健康多迈进一步,血压血糖下降了,肠胃不胀不痛了,肝功能正常了,关节不痛了,腰板硬了、眼睛不花了,吃喝拉撒都没问题!……”等内容,该广告以专家的名义作证明、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发布违法的食品广告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营者为了销售保健食品,往往夸大其功效,号称“包治百病”,消费者在购买是要注意切不可轻信各类广告夸大的宣传手法,在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检查。
案列五: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案
2015年2月,南宁市工商局根据举报查明,某大型购物商场正在举办一场大型的主题宣传活动,而活动中装潢布置使用的某知名图形和字样,并未得到该图形及字样的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件案值达210万元。
工商部门提醒:跟随着经济市场发展,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商标侵权行为也呈多样化趋势,这是南宁工商局查处的首例非销售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只要是违法,工商部门必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案列六:卢某销售侵权商品案
2015年1月,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举报,在南宁市凤凰岭路荣和大地一铺面查获一批侵权的服饰商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店内销售的都是“外国货”, 包括服装、鞋、包、食品等商品,其中不乏“CHANEL”、 “PRADA”等“洋名牌”等,这些商品的价格比市面上的同类商品低。店主卢某称,这些商品都是通过“海外代购”进的货,却无法提供这些商品的合法来源。据调查确认,该店销售的七个洋品牌的商品均为侵权商品,总价值达9万多元。
工商部门提醒:购买品牌商品要到正规的商场,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轻信“海外代购”等营销宣传,购买到来源不明的商品。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案列七:某公司销售“傍名牌”铝型材案
2015年6月,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线索,在快环建材市场在一家商铺,查获13吨假冒中国驰名商标“凤铝铝材”的铝型材,涉及品种共18种,案值21万元。
经调查,涉案商铺所销售的铝型材均打着“凤侣铝材”的标志,商铺门口明显位置标着“国家注册认证品牌”等字眼,铝型材上所标注的“凤侣铝材”与中国驰名商标“凤铝铝材”仅一字之差,图形商标均是由“FL”两个字母组成,商标形状颜色相似度高达90%,而这些“傍名牌”的“凤侣铝材”销售的价格比中国驰名商标“凤铝铝材”的销售价格便宜近三分之一。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铺销售“傍名牌”铝型材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营者用“小伎俩”傍名牌,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误导消费者,自己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