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商公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唐秋艳)3月14日,南宁市工商局公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其中南宁环球国际大酒店虚假宣传,广西壮姑娘特产网店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均“榜上有名”。
一、上林县工商局查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上林县工商局对上林县洋渡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购进该批0号车用柴油14.77吨并对外销售,销售总金额为108928.75元,获得违法所得5538.7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15年3月11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38.75元,罚款103390.25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处不合格铝型材案
当事人闵某经营的南宁市万佳金属喷涂加工厂于2015年4月底从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购进5242公斤铝型材,经委托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从上述铝型材抽取的7个品种14个样品进行检验,判定该批铝型材为不合格产品。2015年9月10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没收该批不合格铝型材5242公斤,罚款36720.21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马山县工商局查处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案
马山县工商局接到蔗农的投诉举报: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多美施”肥料的质量有问题,请工商部门对这些肥料进行查处。工商执法人员对投诉人韦某使用剩余的“多美施”高级有机肥料和全能复混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南宁芳香公司在马山县进货销售的“多美施”高级有机肥料、复混肥料7吨,进货总额为22900元,获得违法所得18700元。当事人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3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700元,罚款624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四、兴宁区工商局查处南宁伊蓝妮服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4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兴宁区工商局对南宁伊蓝妮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销售“婷美”牌的塑身美体连衣体内衣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合法进货手续的“婷美”牌塑身美体连衣体内衣共162件。经查实,当事人购进没有任何标识的塑身美体连衣体内衣,然后从网上购进标注有“婷美”等字样的防伪标签及吊牌进行再包装,并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曲线婷美内衣专卖”网店向消费者销售。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下,擅自销售标注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属《商标法》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15年6月2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身美体连衣体内衣共162件,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西乡塘区工商局查处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月16日,西乡塘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在南宁市佳航烟酒店购买13瓶茅台酒,系假冒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假酒。经调查,南宁市佳航烟酒店以每瓶80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规格为每瓶500ml,53度飞天茅台酒”13瓶,以每瓶950元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53度“飞天茅台酒”进行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的贵州茅台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人员组织消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退还货款1.235万元,并赔偿损失0.4万元,消费者满意。2015年4月23日,经立案调查南宁市佳航烟酒店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商标侵权贵州茅台酒13瓶,罚没1.2万元。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六、江南区工商局查处南宁环球国际大酒店虚假宣传案
南宁环球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四星级酒店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宁环球国际大酒店所使用的订房名片、宣传页、点菜本、用餐筷子套、牙签套、客房号牌以及客房内的《酒店指南》、《温馨提示》、信笺等用品用具上标注“环球国际大酒店☆☆☆☆”的文字图样。因该酒店标注的“☆☆☆☆”图样,是由四颗五角星组成,其图形的构图、颜色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四星级酒店的标志“☆☆☆☆”对比一致,易使公众对该酒店服务的质量产生误导,认为该酒店的服务质量与四星级酒店认证标志“☆☆☆☆”有特定的联系。当事人使用上述标志作为酒店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2015年9月1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七、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处广西壮姑娘特产网店不正当竞争案
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在其创建的“壮姑娘特产商城”网站上,擅自标注“工商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的电子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电子标识的备案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2015年5月11日,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自行标注工商电子标识行为,并罚款10000元。
提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八、青秀区工商局查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15年1月16日,青秀区工商局在开展“红盾亮剑反欺诈”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陈某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数据与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不符。该行为违反《计量法》所指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判定该计量器具不合格。2015年2月12日,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使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900元。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九、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查处“舌尖网”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5年1月,专业市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广西力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建立的“舌尖网”的页面发布“积分奖励计划”,并做了“本积分奖励计划由本网站制定并保留所有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等字样的声明。经立案查实,该“积分奖励计划”中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的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2015年2月13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宾阳县工商局查处发布农药违法广告案
2015年4月28日,宾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邹圩食品站铺面个体工商户黄某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张贴含有“全国唯一防治稻飞虱最特效、最持久”、“全面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认证……100%速补、100%持久”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实,当事人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张贴含有上述内容的农药广告6张,广告费用共970元,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禁止性规定。2015年5月14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