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初审
优先给予相关居民住房保障,违反禁止行为的或处5万元罚款
《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杨盛 实习生郑吉周 甘坤梅)9月19日,《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拟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养护补偿机制、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等进行审议。
据了解,南宁市目前分布不可移动文物540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8处,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347处。近年来,南宁市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并取得一定成绩,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依然存在着养护补偿机制不完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养护困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来促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为了防止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过程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损坏,《条例(草案)》拟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应增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内容。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当如何处理?《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局部或全部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不可移动文物大多数涉及古建筑、古民居。在城市里,特别是一些老街老巷里的古民居,通常是几代人同堂,房子老旧人口密集,加上年久失修,使得房子渐渐变成城市危房。为了保护好作为民居使用的这类不可移动文物,《条例(草案)》中对居民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如何改善居住环境问题提出了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条例(草案)》拟规定,作为民居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主动配合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且相关修缮工作已经开展的,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为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条例(草案)》拟定了一系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的禁止行为。《条例(草案)》拟规定以禁止刻划、除污等方式损坏不可移动文物,禁止擅自搭建建(构)筑、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碑、说明碑、安全设备等文物保护设施,禁止取土、挖沙、采石等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禁止种植深根系生长的植物等。如若违反该条例,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有权给予高达5万元的罚款,对文物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罗宁